大象新闻·河南广播电视台记者成书丽
春节临近,今年春节河南能燃放烟花爆竹吗?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点对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河南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为河南全域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
截至目前,河南南阳、周口、三门峡、新乡等多地均已出台相应政策,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进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是河南省委、省政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7年实施以来稳步推进,成效明显。告别“鞭炮霾”、迎接“春节蓝”正成为群众过节的新时尚。
南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销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南阳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销售烟花爆竹,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销售,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生产烟花爆竹(含家庭作坊式制造),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应急部门主动上交社会流散烟花爆竹,对主动上交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不主动上交违反规定被查处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对发现非法制造、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可拨打举报电话110或“12345”进行举报。查证属实者,由属地政府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月19日
周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禁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周口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为全域全时段长期禁放。
二、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各自辖区内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负总责,要切实负起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推进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全面加强禁售禁放宣传、巡逻、排查力度,确保不出现经营、储存和燃放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按规定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七、对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民众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禁售规定,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
九、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市公安局110举报电话、12369热线负责受理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群众举报。
2022年1月20日
三门峡市禁燃烟花爆竹倡议书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你们好!
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红白喜事、工程奠基(封顶),燃放鞭炮,驱秽纳吉的习俗在我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但是,燃放烟花爆竹时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会严重污染空气,导致雾霾加重。同时,烟花爆竹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还会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不断加大禁燃烟花爆竹力度,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阶段性成效。但是,大气污染防治不能毕其功于一役,禁燃烟花爆竹需要常抓不懈。为此,倡议全域全年禁燃烟花爆竹,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污染危害。
为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待,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维护大天鹅之乡的绿色品牌,我们向全体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呼吁大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全年一律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运输、储存、携带、偷售烟花爆竹,同时积极动员亲朋好友共同抵制、劝阻、举报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全市各宾馆、酒店经营者、商户及广大市民对违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婚事新办、喜事省办,争做文明新风的传播者。
四、主动配合职能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禁放禁售规定的行为,向公安局(举报电话:110)、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12369)进行举报。
五、各媒体要加大对禁燃禁放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提升公众环境意识。
六、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志愿者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带领公众践行禁燃禁放规定,杜绝燃放行为。
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同呼吸,共命运。自觉禁燃烟花爆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宣传禁燃工作,践行绿色生活,倡导环保新风,为建设美丽三门峡做出积极贡献!
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2日
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
新乡县两男子被处罚
自《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实施以来,禁燃禁放规定已深入人心,但家住新乡县的董某,明知在禁售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是违法行为,仍心存侥幸,在某楼盘门口进行燃放烟花爆竹,最终被新乡县警方查获。
该所民警和治安大队民警联合开展调查,最终锁定燃放烟花鞭炮的是新乡县的董某和董顺某。1月15日下午15时,董某和本村的董顺某到新乡县公安局接受询问,董某如实陈述了其喝酒后兴致所致,让董顺某开车从自己家中将储存的9组烟花装上汽车,由董顺某驾车到七里营镇正在建设的楼盘旁燃放的违法事实。1月17日,董某和董顺某被新乡县公安局七里营派出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新乡市在2019年12月颁布实施了《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2019〕3号),其中明确新乡县所辖区域是禁售禁燃范围。禁售禁燃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和大力支持,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为该市大气污染防治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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