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河南新闻广播记者 张华婧
8月18日,郑州市医疗保障局、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参保单位(含航空港区)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一、缓缴范围
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将参加郑州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纳入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范围。
二、缓缴流程
按照“免申即享”的惠企、便民服务理念,将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名单在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chs.zhengzhou.gov.cn/)公示。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查询了解有关缓缴信息。
未纳入缓缴划型范围的参保单位,务必于2022年9月25日前向郑州各区县(市)医疗保障中心或郑州市医疗保障中心提交缓缴书面承诺书,郑州市医疗保障中心据此调整缓缴单位名单,将参保单位纳入缓缴范围。缓缴月份、缓缴期限、待遇保障依次顺延实施。
三、缓缴月份、缓缴期限
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2022年9月、10月、11月三个月为缓缴月份,缓缴期为三个月,缓缴期满,2023年2月前须足额补缴到位。
四、缓缴期间补缴
缓缴期间,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缓缴期间待遇保障
缓缴期间的相关参保单位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巩义市缓缴职工医保工作可根据当地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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