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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说法丨消费者的预存款未使用完,到底能不能退?

2024-03-15 09:09:08   来源:大象新闻

大象新闻记者 董大炜

办卡容易退卡难,预付式消费慎防“踩坑”。“3·15”来啦,郑州惠济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助力营造诚信消费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李某在某酒店办理了一张储值卡,并在卡内充值了5万元。办卡时,某酒店表示,储值卡有效期两年半,如有效期结束后不再使用,卡内未消费金额将全额返还。后因疫情原因,李某并未去某酒店消费。李某多次找到某酒店要求退款遭拒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退还5万元预付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在某酒店预交费用成为会员,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现李某要求某酒店退还卡内余额5万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某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随后表示,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方式在餐饮住宿、商场超市、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浴洗染、理疗保健、体育健身、汽车维保等行业广泛使用。但因行业鱼龙混杂、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其所处理的因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为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合理“避坑”:一是充分了解商家信息,尽量选择实力较强、口碑、信誉较好的商家。必要时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等途径审查商家资质和经营情况。对于以超低价揽客的,要提高警惕,不要只贪图便宜、盲目选择。二是尽量签订书面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服务范围、收费标准、使用时间等。对商家关于优惠条件、赠送金额等服务承诺,主动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固定。对于对方信息不明确或无签字盖章的应警惕并要求商家补充完整;对于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三是谨慎充值,保持理性,充卡金额不宜过高。建议用多少消费多少,不要因为商家的折扣力度大而盲目充值,同时尽量选择时限较短的月卡、季度卡进行消费。四是增强法律意识,注意索要票据,妥善保管发票、合同、消费凭证等关键性证据,每次消费后注意核对余额,做好消费记录,作为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和法律诉讼的依据。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如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也可以提起诉讼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文章关键词:消费,消费者,合同,履行,商家 责编:映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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