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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微律所 | 一部短剧创2000万充值记录有哪些风险?

2024-04-19 17:49:15   来源:大象新闻

网络微短剧是区别于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之外的一种题材较为丰富且时长较短的影视剧集,其特点为投入成本低,周期快,资金回笼迅速,互动性强,更擅长展示碎片化、生活化的内容。近年来,网络微短剧市场呈蓬勃发展之势,其在影视生态圈的地位也在不断崛起和壮大,但如同其他新兴的艺术形态,相应的法律风险也随着网络微短剧的发展凸显。腾讯新闻与大象新闻共同推出“百姓微律所”系列公益普法直播栏目,邀请专家律师针对热点事件以案释法进行主题法律科普。本期为系列第十八期,邀请的嘉宾是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齐。

以下是访谈实录,有删节。

一、案例分析

大象新闻:一个月前,西安的小李偶然看见有招募群演的帖子,发帖人声称自己是短剧剧组的选角导演,群演进组不仅薪水可观,拍摄场景新颖,而且每一次拍摄活动都是自愿参与、工资日结,循着主页上提供的联系方式,加了对方。对方询问了姓名、年龄、身高体重等基础信息,还要小李发来一张面部无遮挡的全身照。没有发照片,使用化名回复了其他信息后,对方又发来一串具体的工作内容。除了群演的招募,他们还招收协助、充场等兼职人员,日结工资在160-280元之间,兼职时间4-6小时不等,承诺所有兼职都在西安市内,剧组直招,没有任何押金。约好了次日面试。但是后来无故失联找不到人了。请问,日结演员通过中介参与短剧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应该找哪方维权?

王耀齐:日结演员也属于雇员,其和拍摄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拍摄的影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到财产损失,情况便比较复杂,如果是拖欠演员报酬类的,因为演员报酬具有劳务报酬和肖像权使用费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演员报酬通常属于劳务收入,其权利来源于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另一方面,演员的报酬同时带有肖像权使用费的属性,受到《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在《民法典》生效后,以上二者就统一归入《民法典》的规制范围之中。基于演员报酬的双重属性,日结演员可以选择以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维权,向演职人员公司起诉或甲方起诉。

大象新闻:前几年,曾有媒体连续报道过西安多家模特公司以招聘兼职为名,宣称有报酬高的商业拍摄,但实际都是公司内部自导自演的“诈骗套路”,发放的商业拍摄的百元酬劳也是从应聘者此前交的数千元管理服务费中拿出来的。现在也有微短剧公司换汤不换药收取管理费骗人。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去维权?

王耀齐:这种情况涉嫌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时,首先要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看能否快速追回缴纳的管理服务费。如果市场监管部门无法追回费用,就要快速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联合其他被骗当事人共同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看能否将对方的行为以合同诈骗进行立案。一旦公安机关开始立案侦查,一些公司可能就会主动退费,争取宽大处理。即使有的公司不害怕也不主动退款,公安机关在后续的侦查期间也会冻结公司名下的财产,核实清楚其违法犯罪行为后将违法所得进行收缴,而后再对被骗人进行退还。但整个过程周期会相对来说较长一些。

大象新闻:日前,普某自建短视频网站,私自上架2500余部微短剧牟利,4月3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普某提起公诉。侵犯著作权一般理解都是普通非罪案件,这起案件会涉罪的原因有哪些?

王耀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因本案普某上架的微短剧已经超过2500部,属于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受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处罚。同时如果违法所得在3万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也会涉罪,违法所得15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情节。

大象新闻:检察院提起公诉意味着什么?普某需要对侵权的微短剧承担民事责任吗?

王耀齐律师:提起公诉意味着检察院已经认为普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普某需要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

大象新闻:如何理解该案办理焦点是“如何认定影视复制品的数量”?

王耀齐:关于如何认定影视复制品的数量,如果是像以前那种年代,可能就是以仓库里复制的光盘数量来认定。到了现在这种网络微短剧的形式,就看它在平台上架了多少个作品。本案中明确提到,普某私自上架了2500余部微短剧。

大象新闻:普某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王耀齐:首先,需要承担其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次,也要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需要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侵害影响,并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大象新闻:如果普某运营该网站没有盈利,是否属于犯罪,罪名会有什么不同?

王耀齐:如果其主观上具有盈利的目的,只是仍未盈利,那么依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其主观上没有盈利的目的,实际上也没有盈利,那么可能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依然要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

大象新闻:近日,有网友发现,某短剧把女演员李沁的证件照P成黑白,在剧情中充当遗照。

对此,不少网友吐槽这种行为不仅侵权,也不吉利。上个月,就某短剧把李沁证件照P成黑白一事,李沁工作室发布声明,其行为已给委托人的生活与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在网络上,以这种恶意P图手段进行侮辱、造谣的现象不在少数,特别是针对个人的恶意P图行为经常发生,严重者甚至引发网络暴力。那有什么办法可以治理恶意P图违法行为呢?难在哪儿?

王耀齐: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侵犯肖像权的案例。网络平台要加强监管,同时提供投诉渠道,被侵权人要及时保留证据,平台也应配合提供侵权人信息。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难点可能主要在于难以获得侵权人信息,同时侵权的视频随时会被删除,证据无法保留,难以在诉讼中提供证据维护自身权利。

如果不是明星,而是普通人遭遇了这种侵权,一定要第一时间对侵权内容进行截屏,最好是录屏,要把侵权人的页面及时进行证据保存,同时在第一时间向网络平台进行投诉,要求侵权人及时停止侵权行为。然后建议找律师去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视频平台出具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再对其进行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法律解读

大象新闻: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十五分钟左右,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视频作品。请问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是什么?

王耀齐: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大象新闻:微短剧这一新兴艺术形态吸引了大批视频平台、制作公司、编剧、导演、演员等从业者纷纷加入。在尚未建立一套良善的微短剧规范化发展规则的背景下,相关主体受到逐利化和非正当竞争趋势的影响,导致微短剧行业的法律问题逐渐显现。微短剧也是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高发领域。请问微短剧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怎么界定的?

王耀齐:界定微短剧是否涉及到著作权侵权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九)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大象新闻:区别于传统影视剧的创作、发行、上映等复杂工序和流程,短剧作为当下大众和社交媒体的“宠儿”,以“短平快”为显著特点。为抓住“上头”这一核心要素,“搭便车”甚至“抄袭”也就成为一些短剧创作者的“创作”方式,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都有哪些?该如何解决?

王耀齐:首先,网络创作抄袭是如今存在最多的网络侵权行为,视频平台用户如果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照搬他人作品内容作为自己原创内容制作作品,或将他人作品直接作为自己作品,并在平台发表获利,这一行为将涉嫌侵犯原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可以向抄袭的网络用户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视频平台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如平台确实不知也不应当知道用户的侵权行为,且在原作品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等停止侵权措施,则该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平台在有监督管理能力,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为用户上传并传播侵犯他人权利的作品提供便利或辅助,则需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大象新闻:据第三方分析机构德塔文的微短剧市场报告显示,2023年上半年,国内上新了481部微短剧,超过2022年全年的454部。中国传媒大学赵晖教授团队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TV、B站五大视频平台全年首播重点微短剧数量276部,而2023年前7个月,上述五大视频平台首播重点微短剧数量就已达到297部,发展势头迅猛。那么短剧制作者用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息(肖像/商标等)、抄袭或改编他人作品,分别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王耀齐律师:第一种承担侵犯肖像权、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第二种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改编权的法律责任,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大象新闻:抄袭在短剧行业一个司空见惯的问题。你抄我我抄你,抄袭成风,却鲜有人维权。背后原因在哪里?

王耀齐 :很少有人维权,肯定是因为维权成本太高了,时间、精力、金钱,还有证据获取难度。刚才我们提到的,比如说我们想要获取侵权人的他的身份信息。一个普通人很难去获取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律师也很难,除非申请到法院的调查令。

大象新闻:短剧中存在剧情低俗,台词、画面、情节涉及严重软色情等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播放平台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王耀齐:我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视频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管。针对这些短剧,情节较轻的可能面临删除、下架、罚款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到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播放平台如果存在监管的条件,却放任这些作品的传播,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大象新闻:短剧播放途中出现诱导性消费,导致不少用户尤其中老年消费者遭遇侵权,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不知情扣费的情况下,用户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耀齐:诱导中老年人进行消费,是否构成侵权有待商榷,因为中老年人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在其面临诱导型消费时进行维权往往难度较大。现阶段我更建议互联网平台应对微短剧的消费设置相关提醒,劝导消费者谨慎付费,同时要畅通申诉渠道,维护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存在不知情扣费的情况,则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理由,要求对方返还费用,并可要求视频平台依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大象新闻:当下法律是否可以适用网络微短剧,以及网络微短剧是否应当被行政机关监管、受到何种程度的监管?

王耀齐:短剧是现行社会下新兴的一种剧种,在其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蕴藏了许多法律的风险。常见的风险有侵犯著作权的风险、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因为网络微短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可以适用当下我国的著作权法。

网络微短剧必然需要行政机关的监管。根据2022年11月14日,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格调低下、审美恶俗等内容的“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开展专项整治,违规微短剧应被责令整改、强制下线;传播违规网络微短剧的“小程序”及其开办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被施以断链、下线、下架、注销备案、停止接入服务、吊销相关许可、联合惩戒等处罚措施。可以看到,我国对于网络微短剧监管的程度还是较为严格的,各大网络平台也都积极响应政策,制定了各自的监管方式和处置机制。

大象新闻:网络微短剧市场潜力十足,要想让这一行业焕发全新的生机,就必须给当前乱象踩下刹车,让更多优秀的内容创作者和团队涌现,推动网络微短剧向高质量、精品化方向发展。目前关于这一块的具体法律条文都是怎么规定的?

王耀齐:在2021年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中规定了21种禁止出现的内容类型,并共计指出100种涉及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2、分裂国家的内容;3、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4、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5、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6、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7、损害民族与地域团结的内容;8、违背国家宗教政策的内容;9、传播恐怖主义的内容;10、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11、恶意中伤或损害人民军队、国安、警察、行政、司法等国家公务人员形象和共产党党员形象的内容;12、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的内容;13、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14、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15、宣扬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16、展示淫秽色情。渲染庸俗低级趣味,宣扬不健康和非主流的婚恋观的内容;17、侮辱、诽谤、贬损、恶搞他人的内容;18、有悖于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庸俗,娱乐化倾向严重的内容;19、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20、宣扬、美化历史上侵略战争和殖民史的内容;21、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

大象新闻:国家对微短剧的政策监管及行业自治是怎么要求的?

王耀齐:国家在《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中明确指出:微短剧将实行“分类分层审核”制度。具体分类分层将以两个维度划分,一个是总投资额度,一个是是否为特殊题材、重点推荐。微短剧播出、引流、推送需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完成相应线上登记程序。

对通知发布前未备案已上线的微短剧,给予2个月时间补充备案,在2024年5月31日前,由平台将剧目相关信息,报所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2024年6月1日起,未经审核及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虽然政策倾斜广泛存在,但监管政策的背后是给予微短剧更多的关注和独立的身份,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充分说明微短剧将会走向正规、长期的发展道路。

大象新闻:从今年春节期间,《我在八零年代当后妈》《大过年的》等微短剧爆火,到全国两会,多位代表委员热议微短剧的发展,可以说,以“短、平、快、爽”为特点的微短剧,已成为影视行业最大的风口。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23-2024年中国微短剧市场研究报告》,2023年微短剧市场规模已达到373.9亿,2024年有望突破500亿,2027年将突破1000亿。请问爆火微短剧应该怎么样加强行业自律和付费监管?

王耀齐:完善常态化管理机制,对违规短剧进行集中治理,设立微短剧黑名单,提高平台社会责任意识,加强行政部门对支付环节的监管,设置更高门槛的确认环节,设置更多的付费提示。

大象新闻:对于当下的短剧投资,制作成本普遍较低,而买流成本普遍较高,投资方应该特别注意什么风险,如何进行防范?

王耀齐:投资方应当积极响应国家广电总局等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对创作内容先行自我审查,避免出现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格调低下、审美恶俗等不良导向的剧情内容,严禁触碰“政策红线”,以避免相关微短剧被责令整改或下线处理,播放微短剧的小程序平台被采取断链、下线、下架、注销备案、停止接入服务等处罚手段;同时要注意剧情内容,避免制作模式化和套路化,避免与他人作品内容雷同,以防涉及到侵权;还要注意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避免选取版权存在争议的作品进行改编;也要合理规划拍摄时间,避免超出授权期限。

大象新闻:如果短剧成为爆款,衍生开发周边产品的时候,演员的肖像权这一块,合同里应如何约定?只到短剧为止,还是说包括周边产品?授权期限多久?

王耀齐 :这个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看如何实现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一些时候在衍生产品上授权肖像权,也会提高演员的知名度,同时提高演员的经济价值,但是要对衍生产品的具体内容进行严格划分,不能对肖像随意使用,周边产品的授权对宣传短剧和提高演员知名度也会有正向作用,具体的授权期限要看短剧的发展情况而定,可以采取多次签订短期授权协议的形式,来保障自己的肖像权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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