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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21:53:07 第 465 期
映象新闻
第 465 期

网传“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 官方:假的!请务必如实申报

2021-06-30 21:53:07

映象网讯(记者 阮海峰)近日,有不少郑州市民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则“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消息,该消息表示,“多填写公务用车、通讯费补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方式“获得更多退税”。

事实上,真的如网上所传只要市民提交申请就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吗?

6月30日,映象网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如果取得了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并且预缴申报时已经扣除,那么年度汇算时可不能再重复填报扣除了。

如果没有取得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请务必如实申报年度汇算,否则会影响个人纳税信用,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停止传播这些不准确甚至不实的消息,不信谣、不传谣,务必如实申报、诚信纳税。

那么,公司发放交通费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映象网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了解到,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员工取得公司发放的交通补贴,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据悉,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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