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舆论关注的“吴春红投毒案”4月1日在河南省高院再审宣判,原审被告人吴春红改判无罪。该案审判长表示,吴春红已被当庭释放,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印象中,这起案件是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纠正的第一起错案,最起码是第一起影响较大的错案。消息传来,令人欣慰。
吴春红身陷囹圄15年多,其间,河南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虽均被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但商丘市中院第四次开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却得到了河南高院的维持,吴春红的上诉和申诉均被河南高院驳回,直到最高法受理了吴春红的申诉,案件才迎来了纠错的曙光。
此番河南高院再审该案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吴春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河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显然,这一判决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也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以证据为基石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捍卫了法律底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平正义。
尽管近年来司法机关已经明显加大了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健全了相关机制,但由于一些冤假错案具有历史性、复杂性,因此,不能排除仍有一些冤假错案或疑似冤假错案存在,不能排除仍有一些被判有罪的人处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疑罪从挂”“疑罪从轻”的状态。事实上,通过申诉渠道谋求司法救济的“负罪者”“服刑者”大有人在。
冤假错案多延续一天,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伤害就会多延续一天,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戕害就会多延续一天。纠正冤假错案容不得耽搁和等待,而受疫情的影响,有些地方的审判、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等相关活动都一度被暂停、延后、缩减,即便一些司法活动从线下转到线上,也难以满足相关司法需求。如此,冤假错案纠正机制自然处于开工不足甚至局部停工、短期停工的状态,谋求案件纠错、权利救济的当事人以及他们的亲友无疑非常着急。
吴春红被改判无罪,向社会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也给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复工”开了一个好头。眼下,各行各业各项工作都在加速复工复产,冤假错案纠正机制也应当全面“复工”,全面恢复到常态。冤假错案纠正机制是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净化,是司法建设的重要一环,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保护公民、企业等主体合法权益的兜底防线,只有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全面“复工”、开足马力,整个司法体系才能全面步入正常轨道。
各地各级司法机关一定要积极行动起来,充分恢复司法活动,调动释放司法资源,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有关申诉活动的关注,主动全面摸排有关疑似冤假错案,及时启动受理、调查、复核、审判等程序,及时做出裁定或判决,及时进行必要跟进式问责。
让冤屈早一天得到昭雪,正义早一天到来,是司法纠错的宗旨,是法治建设的刚性要求,即便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冤假错案纠正机制也该以百分百的工作状态,回应社会对纠错百分百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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