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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不吱声也能抢救凸显生命至上

2017-12-19 14:27 来源:映象网

[摘要] 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种规定是对以往法规的完善,也是对医生职业的尊重,更是对患者健康安全的关爱。不仅赋予医生一定的救治权利,也可以有效避免医患纠纷。可谓一举多得,是法制进步和人性化的体现。

  最高法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支持。(12月17日《北青网》)

  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医生也能对患者实施救治,这种制度设计不仅是对医生救治权的尊重,也凸显出生命至上的理念。

  患者命悬一线,可是却无法取得其近亲属的意见。在这种情形下,医生只能束手无策,以致于失去救治最佳时机,导致患者死亡,这是很多时候面临的一道现实难题,可是如今,最高法的这份《解释》无疑解决了这道难题,不仅可以解除医生的后顾之忧,也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一种制度化保障。

  其实,这样的规定此前已经出现过,比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就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也就是说,医生面对生命垂危的患者,有事急从权的权利,可以经授权实施救治措施,但是,在这项规定中,却并没有表明,如果医生实施了救治,但是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救治不成功应该怎么办?这就出现一个新问题。没有经过患者或者家属同意,一旦救治失败,医生无疑要承担巨大的责任,这也导致很多医生不敢轻易使用救治权,因此,长期以来,《侵权责任法》中的这项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也没有展现出积极的效果。

  而今,《解释》规定,医生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支持,言外之意,就是说,医生在被授权的情况下实施救治措施,即便最终的结果没有达到,没能救回患者,医生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给了医生吃了一颗定心丸,给了医生抢救急危重患者的底气,可以在面对急需救治的患者时,毫无顾忌地行使救治权,这不仅可以方便现实需求,也是对患者生命的尊重,体现出生命至上的原则和本质。

  抢救患者就是在与时间赛跑,与死神斗争,容不得丝毫的懈怠和耽误,而医疗救治又是一项十分冒险的行为,没有人能够确保不出意外,因此,在对待医疗救治方面,患者和家属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医生,尊重和相信医生的治疗,在关系患者生命存亡的关键时刻要快速决断,支持医生治疗。另一方面,要理性认识医疗行为,即便救治失败,也应该冷静对待,给予医生理解和包容,而不是无理取闹,制造事端。

  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种规定是对以往法规的完善,也是对医生职业的尊重,更是对患者健康安全的关爱。不仅赋予医生一定的救治权利,也可以有效避免医患纠纷。可谓一举多得,是法制进步和人性化的体现。(孙静)

(责任编辑:王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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