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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借条”也算贿赂?

2017年12月14日15:01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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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某为该市恒远投资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董事长。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李某接受张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恒远投资有限公司购买该市两块土地使用权提供了帮助。2011年4月9日,张某给李某打电话说:“李市长,您帮我这么多忙,我得好好感谢您,我让公司财务上准备了100万现金,你看明天你什么时候有空,我给您送去。”李某说:“你可别害我,我今年已经59岁了,你还是让我平稳着陆吧,钱我不能要,都是朋友,帮忙应该的。”张某说:“那要不这100万先放我这儿,就当是你借给我用了,一年后你退休了再取走它。利息嘛,就按咱市里民间借贷的利率,年息20%,一年后还你120万。您看这样行吗?”李某说:“小张你太客气了,回头见面再说吧,电话里说不清楚。”张某说:“那我明天到您办公室见面说吧。”张某第二天一早来到李某的办公室,又把昨天的事说了一遍,并且要给李某出具一个借条。李某说:“写个借条也不好,以我的工资哪有100万借给你呀。”张某说:“你弟弟李伟也是生意人,借条写成他的名字就行。”李某说:“没那个必要吧。”张某坚持要写,并从李某办公桌上取了纸笔写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伟人民币100万元,借期一年,年息20%。借款人:张某。2011年4月10日”的借条,李某收下后放进办公室保险柜里。一个月后,李某因儿子装修房子需要钱,给张某打电话说:“家里装修需要用钱,你看能不能借20万给我?”张某说:“那我先把那100万的利息给你。”李某说:“你先把20万送我家再说。”当晚,张某到李某家里将20万现金交给李某,李某也没说什么。

  七个月后,李某因戴名表被告发,检察机关从其办公室搜出借条,李某对上述事实辩称:“我不想收那100万,但张某非要打一个借条给我,我要是不收那个借条就显得太生疏了。至于20万的问题,是借款。”

  【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受贿120万元,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李某构成受贿罪,犯罪金额是120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其一,犯罪主体适格。李某是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二,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其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投资公司购买该市两块土地使用权提供了帮助。

  其三,李某收受了请托人的借条,权钱交易在这里得到了体现。关于这一点有两个争议之处:

  首先,民法上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刑法上的贿赂之间的界限在哪呢?李某收受的就是一张普通的借条为什么就断定该借条就是贿赂呢?笔者认为,受贿与借贷的界定是刑事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腐败分子常常以借贷名义实施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来应对检察机关侦查,给案件的定性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此类案件在认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收受借条的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对方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等。在该案件中,张某和李某的弟弟李伟之间没有借用的合理事由而且李某确实为张某谋取了利益,李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其次,在对受贿罪的认定中我们一般认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腐败分子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吗?以给付财物为内容的债权属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吗?按照司法实践,贿赂的范围,既包括金钱和物品,还包括其他可用金钱计量的财产性利益。在民法上,一般认为,物权和债权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性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可直接行使权利而无需第三人的协助。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由特定义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因此,债权代表的利益是一种期待利益。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是财产权,以财务为给付内容的债权才属于财产权,因为财产可以计量,其数额在司法实践中都比较好确定,而以提供劳务和服务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就不能认定为是财产性利益。(武陟县检察院 闫晓利 周慢慢 李丽)

文章关键词:借条;贿赂 责编:王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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