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拟建立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排查制度。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拟建立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排查制度,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4月18日 中国新闻网)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二审稿进一步突出了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拟建立拐卖妇女、绑架妇女等侵权行为的强制报告排查制度。可以预见的是,若该草案被通过,强制报告排查制度得以落实,那么,这将会进一步震慑妇女拐卖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们加大了“打拐”力度,一些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可是,大家也知道,那些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之所以能浮出水面,几乎都是靠受害人发声、媒体的介入,或者是网友在网上曝光,引发公众关注,才最终被公安部门挖掘出来。如此的“民间打拐”,显得略微被动。而这一次的强制报告排查制度,是赋予相关人员主动报告、排查的法律责任,让他们主动将拐卖女性的线索报告给公安部门。
事实上,一些妇女被拐的线索,在基层部门执行公务、正常工作时,完全可以被发现,但因为没有强制报告排查制度,基层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就视而不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比如,村民请求村委会开具户口迁徙证明;比如,男女办理结婚证时,外地户籍的女性有重婚现象;比如村里的老光棍突然“娶”了一个外地的媳妇等等,这些现象都有可能涉嫌到妇女拐卖。
之前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了妇女被拐、被绑架的线索,是不是主动向警方报告?那是他们的自由选择。即便熟视无睹、视而不见,也仅是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现在有了强制报告排查制度,居(村)委会、民政局、妇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妇女被拐、被绑架的线索后,就必须主动地向公安部门报告;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强制报告排查制度的要义和精髓。
强制报告排查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履行保护义务,而不能坐视拐卖妇女的罪恶发生。显然,这将给“打拐”提供更有力的支撑。被拐的女性,人身自由被限制,人格权无法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文明法治的社会,自然不能容忍这种现象发生。建立强制报告排查制度,能为被拐女性撑起权益保护伞,乃至揪出罪恶的人贩子,让他们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我们期待着“二审稿”获得通过,期待强制报告排查制度得以落实。(黄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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