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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虚构老板性骚扰:不讲证据的网络必将人人自危

2023-05-23 08:59:06   来源:红网

陈自强

最近,千万粉丝网红“小慧君”账号被封,其此前哭诉领导性骚扰的相关事件也重新引发热议。2020年,“小慧君”在网络发声,自称受到公司总经理孙某羽的性骚扰,多位网红发声支持“小慧君”;2022年,双方两度对簿公堂,2022年底,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所谓“性骚扰”指控系多人虚构策划。

从判决书上我们不难发现,起到关键证据作用的是一份“小慧君”与网红“巧乐兹夫妇”等人商讨、策划“造谣”的聊天截图。其中有人说道“把矛盾点引导老板身上”,有人说“坐实性骚扰,他没救了”“让舆论发酵”,“小慧君”说“我去找医生再测试一次抑郁症”。其中,最令人瞠目的是一个人的发言:“你就说我去秦皇岛他非要摸我强吻我,反正他也没有证据说你没被摸”“如果他说我诽谤,就先拿出没有性骚扰我的证据”。

聊天记录让人后背发凉,比起以往不少证明“自己是自己”的荒唐新闻,“小慧君”的这一场闹剧揭露出一个更令人胆颤的点:被造谣者能拿到这份聊天记录具有偶然性,如果没有这份聊天记录,被造谣者该怎么证明自己的清白?往广处讲,在网络时代,面对莫须有的网络指控,面对情绪先于事实的舆论风气,一个人该怎样证明自己是清白的。毕竟这个世上大部分人证明不了自己没干过的事情。

这背后是网络舆论审判的新发展。近年来,一种全新的网络曝光方式在网络兴起,即事件的发酵依靠单方面的故事叙述,但往往这种叙述会击中社会情绪的敏感点:如替考、性侵、打人、性骚扰……在情绪先行的环境之下,人们往往面对这些关键词产生了强烈的正义感,却忘了问一句:有证据吗?甚至更为极端的是,部分问一句“有证据吗”的网友,反而成了众矢之的。或者如聊天截图所显示的那样,让被指控者进行自证成为了一种普遍想法,“如果他说我诽谤,就先拿出没有性骚扰我的证据”。

指控对方犯法,反而要求对方拿证据,这是一种流氓逻辑,既不讲道理,也不讲法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也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也即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法治精神的一个缩影。法治是一套规章制度,是对人基本权利的维护,其内涵要求我们面对争端时应该讲证据,而不是仅仅依靠情绪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故事。你要想对别人提出指控,除特殊情况,就应该提供最基本的证据以证明其成立。

有人会说,那是法庭上,为什么微博上也要我举证?首先,如果对人指控而不出示证据,人很容易会处于“不信任”之中,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真实性做出许多论证成本。你怎么样证明这篇文章是你写的,你怎么证明今天睡过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马少华认为,应该从社会利益出发,践行一种“信任优先”的原则,就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首先相信人性好的一面。这一点也被践行在法律中,比如A指控B偷了他东西,即使事实上偷了,但如果没有证据,也应该默认没有偷。

其次,“信任优先”不具有强制性,也很难抵挡住“被关注”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即通过“舆论”发酵引发关注、获得利益并达到目的,这种思维背后也是“自由”的滥用。一个人的自由只有在不侵犯到他人的自由时才具有正当性,如果超越边界,造成对别人权益、声誉的损害,就可能涉嫌诽谤。

由于权出自法、法大于权等特点,法治的光辉让我们不会再有人治下的人人自危之感。但在现在这么一个社交媒体、网络重新建构了社会的时代,以“小慧君”案件为代表的一系列事件,却重新让我们有了人人自危之感。除了法律追责机制不完善,应当加强造谣追责打击力度之外,最大的一点便是网络上讲证据未能成为一种网络舆论的共识和规则。这既需要网民媒介素养的提升,需要法律对造谣者做出惩治追责,也需要平台建立起相应的规则,当涉及网络举报、网络指控时,要求当事人必须出示相应的证据。讲证据,是对别人的保护,也是对自己的保护;讲证据,应该成为一种规则。

文章关键词:网红,网络 责编:李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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