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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124万元 分手后欲要回被拒!

2017年04月28日16:03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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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124万元 分手后欲要回被拒!

  恋爱期间,男方因女方家人需要用钱而转给其124万元,后两人分手,男方要求女方归还这笔钱,不想女方认为是赠与,协商不成闹上法庭。近日,青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女方归还男方110万余元。

  李先生年过五旬了,亲戚朋友都劝他找个伴,老来有个相互照顾的人。他便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同是单身的王女士,想组成新家庭共度晚年。两人聊了几次,觉得投缘,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王女士的儿子经营着一家公司,因急需资金周转,王女士向李先生求助,李先生先后多次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将124万元转给王女士的儿子。不想,之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两人最终分手了,李先生向王女士提出要回这笔钱,多次催讨无果,只能将王女士儿子及其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先生提供了给王女士儿子个人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转账的凭证,称没有让王女士儿子或其公司出具借条,只是口头约定因公司经营所需进行借款,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进行的借款。

  王女士儿子认为这笔钱是李先生和他母亲恋爱期间赠与给自己的,并非是向李先生借的,但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的。同时,王女士儿子提供了证据证明他母亲在恋爱期间也给过李先生钱,两人存在共同开销。

  法官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和王女士在恋爱期间借钱给王女士儿子而没有索要借条符合常理,但在两人有共同开销的情况下仍赠与王女士儿子巨额财产不合常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李先生提供了转账凭证证明转款给王女士儿子的事实,王女士儿子认为这些钱是赠与就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儿子归还李先生借款110多万元。法官提示,在大额资金的往来过程中,为了保证自身的权益,当事人之间最好能够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资金的性质,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权利难以保障。(新民晚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罗越)

文章关键词: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钱;分手后要钱;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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