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站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的人在楼上看你。”文明中的自觉与监督,如同这诗句中所指的情景。人们公共文明行为的提升,关系到城市和乡村整体文明的水平。12月1日起,《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部新的地方性法规开始实施。
立法,让文明三明进程迈出了新的步伐。
12月9日,《条例》实施伊始,记者走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黄圣团,就市民关注的问题与他作了交谈。黄圣团披露了这部文明法规出台的一些细节。
“标配”新配从全国来看,类似的文明行为促进法规制定和实施情况如何?这是市民所关心的。
黄圣团说,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算是全国文明城市的“标配”。三明是2015年获批地方立法权的。从立法的角度讲,地方人大立的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立的是政府规章。2017年7月,市政府就制定出台了《三明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这一政府规章。可以说,三明是全省最早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立法的。
他说:“现在,《条例》将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立法从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且将适用范围从市区扩大到全市,内容上体现了鲜明的三明特色和新时代新要求。这是《条例》的一个看点。”
新的节日:公共文明实践日“公共文明实践日”,一个属于三明公共文明领域的新的节日。
今后,市民们“过”这个节,在这个节日里参与活动,将更多地与文明行为挂钩关联。
《条例》第七条规定,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为本市新时代公共文明实践促进日。
这可以说是一个特别的节日,对于热爱并践行文明的市民来说,在这个节日里参加文明活动,感受文明精彩,营造文明氛围,将会有不同的体验。
文明行为具有共同性、类同化的特点。中央要求,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公民的公共文明行为中,这也体现在地方文明立法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德法相济,体现出了法律的强制性与道德的倡导性,缺一不可。
黄圣团说:“这一立法理念,在《条例》第三条得到了体现,并明确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长效机制。这也是对三明几十年来精神文明建设成功经验的概括与提炼。”
如何倡导与引领?黄圣团说:“《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践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发挥表率作用。这是倡导的体现。”
拒绝“顽症”有人说,在众多法规中,文明法规与每个人的生活关系最为密切。
针对市民反映的热点问题,《条例》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委文明办等机构,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普通市民的意见,最终形成了需要长期治理的问题清单,并列为重点治理项目。
人们日常中的不文明行为,有的不是一次性就可解决的,也是日常行为的“顽症”,只有长期治理,方能功成。
《条例》第十八条,列出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这一清单中,包括机动车乱停放、人行横道前不礼让行人、高空抛物、乱扔垃圾、乱贴小广告、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等。
黄圣团介绍:“公民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除了家喻户晓的公共文明礼仪之外,与时俱进,还有不少文明新要求。比如,不铺张浪费,落实防疫要求、佩戴口罩等,这些也都做了明确规定。”
文明“温度” 文明高度新时代,文明自有新内涵。生态文明建设,对三明来说意义重大。就生态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条例》作出新规定。其中第十二条,对绿色出行、保护野生动物、不滥食野生动物等,这些人们追寻的文明新时尚,在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了彰显。
文明有了温度,文明才有高度。黄圣团说:“《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受到已经建成的劳动者户外休息室等新文明驿站的启发。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者等需要帮助的人提供饮水、遮风避雨、防寒避暑等便利服务,并在条例中作出规定。”
而一些有温度的倡导性条款,也展现出三明文明城的亮色。比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并设置明显标志。鼓励单位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开放停车场所。《条例》为这些善举广行创造了条件。
黄圣团说,文明行为,有法可依,也是从注重细节做起的。比如,《条例》中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这填补了以往相关部门在文明执法中的一个法律空白。
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机制,更强调了互联网所发挥的作用。《条例》明确,通过e三明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和协调处置工作机制。实行文明积分制度和不文明行为曝光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记者注意到,市民文明积分制度已在试点执行,其中文明积分与个人评先评优、与文明单位创建、与个人信用贷款等相结合的办法,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今后我们期待这样的落实《条例》的文明促进办法更多、更加完善。通过立法,让文明与美好生活同行。(三明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苏诗苗)
来源:三明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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