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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老太炒期货俩月3千万亏剩45万,法院判券商担责七成

2022-02-08 08:02:10   来源:观察者网

2015年的A股牛市中,浙商证券有限公司(601878)高管代六旬老太炒期货,结果3000万亏到仅剩45万,老太周某将这位高管李某以及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告上了法院,引发业内关注。

近期,裁判中国裁判文书的一纸民事裁定书,再次让事件进入人们的视线。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李某承担70%的损失,券商和期货公司虽不担责,但亦受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处罚。

血亏98%,3000万亏剩45万

2015年,周某称,在邻居李某的陪同下,开通了期货账户,结果不到三个月,账户里的3000万爆仓亏损只剩下45万元,事后发现账户曾被人私自大肆操作。

据周某的说法,其与李某相识多年,2015年4月,李某回绍兴向周某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让其开户投资,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及参与浙商证券发行认购,同时告知周某,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

李某的另一重身份,则是时任浙商证券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有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

周某在李某的陪同下,到浙商证券公司总部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相继开通了证券账号、期货账号,周某向其证券账号、期货账号共同绑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随后,浙商期货公司人员为周某开通了期货账户。

2015年4月15日,李某更改了周某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周某对此知情并予以认可;5月19日,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再次更改周某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6月30日,李某在周某的要求下,将周某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重新更改。

2015年6月30日,李某电话告知周某账户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0多万元。7月3日,周某查询时发现,账户仅剩45.06万元。

两个多月的时间,周某损失达2954.94万元,亏损98%。

周某称,事发后她打印交易账单发现,“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

周某认为,浙商证券和浙商期货违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疏于管理,缺乏监管,开户后出现周某账户密码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以浙商证券名义进行营销,缺乏从业底线,欺诈并诱导周某开户;李某违背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操作的规定,擅自修改客户密码恶意操作账户,致使自己蒙受巨大损失。

随后,周某将浙商证券、浙商期货以及李某告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外,她还曾向浙江证监局反映相关问题。

李某承担70%赔偿责任,券商和期货公司不担责

2020年4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周某对李某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某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法院同时指出,因李某未经周某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某及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某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某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及时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法院酌情确定李某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对于相关贷款利息的诉请,法院也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周某要求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时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并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也无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的职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并无权对李某操作期货账户进行监管。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周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李某对损失负有主要过错,自己过错责任畸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经原审查明,李某在从事案涉委托事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原审认定周某的放任行为对于其损失亦具有过错,并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同时,周某在浙商证券公司总部接受了金融期货相关知识培训和测试、签署了相关文件、被告知了相关风险,浙商期货公司也告知了相关风险,故对周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最高法裁定,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券商曾因员工代客理财或操作他人账户遭罚

前述判决虽未认定浙商证券及浙商期货与李某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但2016年2月29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向浙商证券出具的《关于对浙商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浙商证券原监事长李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

事实上,员工私自代客理财和代客操作在浙商证券并非个案。

在上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决定》中,除李某的问题外,还发现浙商证券另外两个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等行为。浙江证监局称浙商证券应对上述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予以改正,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

2017年4月,浙江证监局再次发布《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浙商证券一分公司员工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浙江证监局称,上述事实反映出浙商证券全员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个别员工风险意识薄弱。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

浙商证券在2019年年报中则表示,当年为加强合规管理,特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合规人员管理办法、合规考核办法、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等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开展培训,强化主体职责。为分支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合规管理人员,为自营、投行、财富管理业务线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选派子公司合规负责人。

文章关键词:期货 责编:路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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