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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集中宣判7件养老诈骗犯罪案件,34人获刑

2022-08-01 18:01:11   来源:待添加

 

来源:微信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7月29日,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安排,市三中法院及九龙坡区、大足区、忠县、石柱县、南川区等5个区县法院统一行动,分别对6件一审和1件二审养老诈骗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34名被告人受到依法严惩。自专项行动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养老诈骗案件32件76人,审结二审养老诈骗案件6件12人,87名被告人受到依法严惩,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5人,重刑率40.2%。全力追赃挽损,专项行动以来,累计挽回经济损失4100余万元,扣押房屋等不动产7套,扣押车辆9辆。

  市三中法院

  7月29日,市三中法院对上诉人李某某诈骗二审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市三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办理廉租房租赁证需要由符合条件的人本人申请办理,虚构能够帮助无资质的人代为办理租赁证的事实,由蒋某某、邬某某等人介绍被害人并向二人支付介绍费,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廉租房钥匙后让部分被害人先行入住,先后骗取48名被害人好处费人民币506930元,案发前返还人民币42000元,共计诈骗金额464930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64930元。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龙坡法院

  7月29日,九龙坡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集资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以“养老无忧项目”的名义,对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经审计,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王某某收取孙某等19人养老无忧投资金额合计3215800元,返还投资金额合计1949575元,诈骗金额1845360元。2016年初至2020年初,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另成立了重庆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与银行开展表外业务,需对外寻找大量资金并将资金投资到合作的银行,骗取宋某、刘某某等6人共计33090285.7元。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司员工虚构该公司与银行开展表外业务,投资公司可以获取高额利息的事实,骗取李某某等23人共计34703770.76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骗取多名集资参与人共计69639416.46元。

  九龙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向各集资参与人退赔69639416.46元。

  大足法院

  7月28日、29日,大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保健品养老诈骗案。

  大足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张某、谈某某伙同高某某(未到案),以张某任法定代表人、谈某某任监事的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先后招募许某某(未到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陈某等人为公司业务员,为谋取高额利润,冒充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机构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产品指导老师、专家、教授等身份,向被害人高价销售“亿糖肽”、“301牌参茸倍力胶囊”、“海洋星虫胶囊”等产品,骗取中老年人钱财共计10522人次,金额达17725188元。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王某某等人共计退赔73万余元。

  大足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谈某某等26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三千元不等。

  忠县法院

  7月29日,忠县法院分别对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一案,被告人朱某诈骗、合同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本人及其亲属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等事实,许以高额利息,通过名借实骗的方式多次骗取老年被害人钱财,共计73万余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朱某虚构自己有渠道办理一次性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业务的事实,以收取养老保险代缴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共计35万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朱某虚构自己已取得重庆市忠县某居民安置点房屋承建权的事实,与被害人白某某签订《居民点房屋修建协议》,约定将该居民点砖混框架住宿楼一幢转包给被害人白某某修建,后以缴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30万元。被告人朱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1473万余元,尚有888万余元未偿还)于2020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之后服刑于重庆市涪陵监狱,2022年3月2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解回再审。被告人朱某现无经济能力偿还涉案被害人被骗钱款。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7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诈骗老年人财物,可酌情从严惩处;其多次实施诈骗且将诈骗所得用于违法活动,在量刑时予以评价。综上,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钱款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朱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尚未被判决,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其部分退赃,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退赔被害人被骗钱款。

  石柱法院

  7月29日,石柱法院对被告人冉某某、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石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冉某某注册了重庆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同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进入该公司担任管理人员。因缺乏资金,冉某某未经批准,擅自授意马某某对外融资。2015年至2019年期间,冉某某先后以公司、酒店、个人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28854349元,集资参与人为230人。

  石柱法院判决,被告人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冉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40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8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冉某某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南川法院

  7月29日,南川法院对李某某、宋某某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南川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均系多次诈骗犯罪前科人员。2022年6月13日,宋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正阳桥附近碰到被害人唐某某,将其带到李某某处。李某某假装帮唐某某免费看手相,虚构其女儿有血光之灾,以需要拿钱化解为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7380元。

  南川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违法所得7380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宋某某作案所用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文章关键词:被告人,被害人,骗取,法院,诈骗 责编:邵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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