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及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承租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冷库及丰台区西南郊果品冷库的部分库房。
2021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先后自泰国等地进口冻带鱼存放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冷库内。入库前杨某某未向冷库提交货物核酸检测、消毒证明等材料,也未对货物及库内货架进行消毒。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对货物产地进行核实,未查验核酸检测、消毒证明,且在日常消杀过程中未对库房内环境及货架进行消杀,未严格执行国产货物与进口货物分区存放的规定。
此后,杨某某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间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冷库应当分区存放国产和进口货物,且西南郊果品冷库不允许存放进口冷链食品的情况下,仍指使薛某某等人将进口标签更换为购买的标有国产公司字样的冻带鱼标签,并将冻带鱼存放于西南郊果品冷库。
2022年1至2月,本市房山区、丰台区相继出现新冠病毒阳性病例,其中薛某某为首发病例。经检测,杨某某承租的两处库房内货物外包装及环境等多处点位显示新冠病毒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租用冷库违规存放进口冷链食品,不但未向冷库提交货物核酸检测、消毒证明,也未对货物及货架进行消毒,且将进口冷链货物与国产货物存放在同一冷库中并指使他人将进口标签更换为国产标签,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在客观上造成了新冠病毒的传播。
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未对入库的进口冷链食品产地等进行核对,未查验货物的核酸检测、消毒证明,未对库内环境及货架进行消杀,未严格执行进口货物分区存放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在客观上造成了新冠病毒的传播。
被告人杨某某及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作为副总经理,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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