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抚养期间付出的金钱和心血,能主张返还和赔偿吗?日前,
广西南宁武鸣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胡天(化名)与陈佳(化名)原是自由恋爱,2011年6月,陈佳发现怀孕,双方遂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小胡(化名)。2018年,夫妻时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胡由胡天携带抚养,陈佳可在周末行使探视权。然而,随着小胡的日渐长大,相貌、性格与胡天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周围亲戚建议胡天去做亲子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根据DNA分析结果,排除胡天与小胡之间存在生物学亲生血缘关系。
胡天认为,小胡并非其亲生子,而陈佳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接回孩子自行抚养,返还其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
陈佳辩称,同意接回小孩抚养,但胡天要求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无依据。两人婚后的开支基本都是女方负责,再加上孩子出生后享有集体经济的土地流转、铺面收益金等足以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自行抚养小胡的依据是其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有亲子鉴定报告为证。被告同意抚养小胡,但不认可鉴定意见。经法院释明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信,应确认原告与小胡不存在亲子关系。
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小胡为其亲生子,并履行了法律上不应当由其履行的抚养义务。被告作为小胡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即便小孩自身享有分配收益,也不能免除其抚养义务。原告的财产减损与被告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其抚养而支出费用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被告隐瞒与原告恋爱期间与他人交往的事实,造成原告误以为被告生育的孩子系自己的亲生子而进行抚养的后果,原告在对小胡长达十年的抚养期间倾注关爱,得知小胡并非亲生子后人格权受到严重侵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胡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需向原告返还抚养费1176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武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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