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顾雏军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部分无罪赔偿一案作出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顾雏军送达了该决定。
2008年1月,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实际服刑七年一个月十天)。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撤销原判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以挪用资金罪改判顾雏军有期徒刑五年。顾雏军的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771天。顾雏军遂以再审部分改判无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该院刑事判决造成顾雏军被超期监禁771天,予以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对原判已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
顾雏军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决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请求按照其工资收入损失等情况,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7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万元,并赔偿相关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统一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不因赔偿请求人的职业、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日赔偿金标准,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该决定事项合法有据。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支付顾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对顾雏军已被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顾雏军提出应按照其收入损失等情况,索求7000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其索求5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既有规定,不予支持。针对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针对顾雏军除已缴纳的8万元罚金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作出相关处置行为,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犯财产权应予赔偿的情形,因此,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
依法审理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机关有错必纠,尊重和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有据、平等保护公民权益的法治思维,同时也有利于彰显鼓励公民依法维权、合理维权的司法指引。
今年4月是第35个爱国卫生月,4月25日上午,正阳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到正阳广场参加“宜居靓家园,健康新生活”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
为了暮年能有个照应,年过八旬的王某与比自己小20余岁的陈某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王某并为陈某购买一份保险,孰料在与妻子分手后欲要回保险本金,却遭到了拒绝。盛怒之下的王某便将陈某告上了法庭。日前,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经正阳县人民法院真阳法庭调解,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喀什。男子卡某与女子帕某在结婚13余年后,帕某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且男方有家暴倾向,执意要离婚。双方约定一套70平米的安居房、一台电动车、2头牛等总价93200元的共同财产,归卡某所有,最终双方通过调解离婚。帕某除了小儿子阿某以外,其
为突出人民法庭职能定位,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促进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正阳县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人民法庭“立审执”一体化办案新模式,推进法庭案件直接执行机制,促成部分案件当庭履行、判后督促积极履行,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减少进入执行环节案件数量,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加公正高效保护群众利益。
日前,鹤壁市妇女联合会发布《关于命名鹤壁市巾帼文明岗 鹤壁市巾帼建功标兵的决定》,淇滨区法院立案庭被评为“鹤壁市巾帼文明岗”!
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组织志愿者开展反诈宣传活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来虎,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等出席了集中宣传活动。
在“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为强化青年干警责任担当,提高青年干警业务技能。4月21日下午,新蔡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第六期“洪汝读书会”活动,活动主要围绕“要件审判九步法”分享读书体会。新蔡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晓龙,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长征出席活动,政治部主任石晶主持活动,50余名青年干警参与活动。
4月23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在三楼会议室举办“书香引路、信仰为光”读书分享会,干警们一起度过第28个“世界读书日”。
4月21日,正阳县人民法院真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做到案结事了,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