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女子“求爱”遭到拒绝
竟用其头像拼凑不雅照片
并发布视频诽谤侮辱该女子
案情回顾
钟某和罗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偶有来往,期间罗某多次要求钟某发送自拍照,钟某察觉不对劲,主动断绝与罗某的来往。
钟某本以为两人此后再无交际,没想到罗某却变本加厉,向钟某发送各种爱慕信息,并使用钟某的头像拼凑不雅照片发送给钟某,要求钟某与其见面。钟某明确拒绝后,罗某便使用多个短视频账号发布带有钟某个人照片的视频,散布钟某人格品质低劣的不实言论,还将视频发送至微信群内,并附言“请转发”。
钟某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罗某删除在短视频平台、群聊发布的诽谤侮辱自己的言论、照片、视频;在各社交平台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请求精神损失费用赔偿。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钟某提供的手机短消息、群聊截屏、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相关账号的使用人是罗某,相关侵权行为由罗某所为。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罗某删除其微信与手机内有关钟某的视频及照片;
二、在群聊内公开向钟某赔礼道歉;
三、赔偿钟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名誉权受到侵害时
受害人可以报警
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或向法院起诉
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若造成精神损害的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全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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