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等部联合发布构成拒执罪的5种情形通知

2013-05-24 06:16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刑法早已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因公检法配合问题,现实中即便“老赖”恶意赖账,也很少以此罪名被追究刑责。

  昨天,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构成拒执罪的5种情形。

  背景

  拒不执行案件多,但“老赖”很少被判刑

  欠债不还当“老赖”,有可能会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宋海萍说,虽然“老赖”大量存在,每年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很多,但因为法院对该罪名掌握不够透彻、公检法沟通配合不畅、中间环节容易卡壳,现实中,以拒执罪追究“老赖”刑责的案件非常少。“导致一些被执行人藐视法律。”宋海萍说。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曾于2007年发布了严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通知。不过,河南对怎样算构成拒执罪、司法机关如何分工监督、出现消极推诿如何追责,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规定

  河南明确拒执罪5种情形

  昨天,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下发《通知》。《通知》规定了构成拒执罪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重点

  情节严重的,法院可先拘留

  《通知》明确了法院移送拒执罪案件的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人涉嫌构成拒执罪的,应在7日内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知》规定,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者,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比如拖欠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工资、长期欠债不还、有可支付财产却拒不支付、转移财产等,都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宋海萍说。

  对于在办理拒执罪案件中,公检法三家如何相互监督制约、消极办案应如何追责,《通知》作出明确规定。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检察院予以监督。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立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办案中,公检法三机关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记者 赵强)

责编:李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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