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肇事”司机被枉押346天 申请78万赔款终获7.3万

2013-12-24 07:12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映象网讯(记者 沈春梅)兰考县一农用车司机“肇事”被关押346天,司机申请国家赔偿78万,最终被判国家赔偿7.3万。国家赔偿中哪些申请可以得到支持?看看这起案件。

  胡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肇事司机”被判刑1年6个月。案发后两年多,此案被检察机关申请撤销,“肇事司机”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78.3万。昨日,东方今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向申请人支付国家赔偿6.3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国家赔偿金咋计算?今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案件】 关押346天获赔7.3万元

  2009年12月24日中午,兰考县张君墓镇胡园子村,村民胡某被撞身亡,肇事车辆逃逸。后兰考警方认定,当时28岁的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0年2月23日,梁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2010年10月27日,兰考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梁某不服上诉。

  之后,此案两次被开封市中院发回重审。直到2012年1月31日,公诉机关以本案事实、证据有新变化为由申请撤诉,兰考县法院准予撤诉。2013年6月13日,兰考警方也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今年10月13日,梁某向兰考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总数额为78.3万余元。

  12月2日,兰考县法院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梁某被限制人身自由346天的赔偿金6.3万元;将赔偿决定情况通报其所在村委,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释疑】 历经两审 该谁来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简称《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有对其人身权受到侵犯而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赔偿法》第21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义务赔偿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在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兰考县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对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应视为对无罪的确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案属于二审发回重审后做无罪处理的情形,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即兰考县人民法院。

  【说法】 恢复名誉等是法定责任

  “当事人看重的不仅是经济赔偿,更在乎的是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和道歉。”省高院赔偿办主任荆伟举了一个例子。

  2006年8月,某国企董事长王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拘、逮捕、判刑,并被开除党籍、公职。2009年6月,某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后经再审,王某被宣告无罪,当地有关部门恢复了其党籍、公职。王某在提出国家赔偿的同时,要求某中院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得到了省高院的支持。后来,某中院派人专程到王某工作单位送达“公开道歉信”,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王某签收“公开道歉信”,并注明“接受道歉”。

  以案学法

  【详解】 申请国家赔偿哪些项目可以得到支持

  ◎申请人提出十项赔偿共计78.3万

  申请78.3万元,获赔7.3万元,申请国家赔偿时,哪些申请可以得到支持呢?据悉,梁某提出的国家赔偿共包括十项:

  赔偿限制人身自由346天的赔偿金63093.10元,乘以3倍计:189279.30元;

  赔偿释放后医疗费2207.50元;

  农用机动三轮车辆损失17200元,运营损失268400元,停车费51100元;

  水果损失115390元;

  差旅费10123.50元;

  妻子马某某误工费3万元;

  精神抚慰金5万元;

  聘请律师费5万元;

  特快专递费360元;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项赔偿申请得到支持获赔7.3万元

  法律依据

  《赔偿法》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赔偿法》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法》36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判决

  2012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梁某被关346天,应向其支付国家赔偿金63093.10元。

  本案中,梁某要求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认为,梁某在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同时,精神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梁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1万元为宜;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应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梁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水果损失、妻子的误工费、差旅费、邮寄费、律师费,法院认为,这些要求没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梁某要求赔偿被扣押农用三轮车价值、车辆营运损失以及停车费的请求,因交通肇事被扣押的农用三轮车没有随卷移交到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兰考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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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怀亮申请复议

  认为精神赔偿金偏低

  12月17日,平顶山中院决定,对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李怀亮给予国家赔偿98万元,其中包含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2月23日上午,李怀亮向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并再次调整赔偿数额,新赔偿要求金额为147万元。其律师王永杰表示,与浙江叔侄案赔偿相比,李怀亮的赔偿偏低,其中精神损失浙江的是45万,平顶山才给了20万。

  据悉,对李怀亮人身自由的赔偿金78万,也是按照全国在岗职工2012年日平均工资182.35元计算的。

责编: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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