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我省《河南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会上获悉,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共九章八十七条,设置总则、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体现“四高”特点:高站位推动,高标准规划,高定位发展,高起点保障。
——高站位推动,健全养老服务发展机制。
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
强化政府主导职责。《条例》明确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和供给方式创新,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突出政府“兜底线、保基本”职责定位,《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
明确各类主体定位。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供给,引导个人、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等提供或参与养老服务,强化家庭承担养老主体责任,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高标准规划,留足养老服务发展空间。
《条例》专设规划与建设一章,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确权、使用等进行具体规定。
编制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养老服务需求以及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等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提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标准。考虑我省老龄化发展趋势,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空间实际需要,将2019年实施的《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的人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提高到了0.2平方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按照上述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其中,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已建成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明晰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属。为解决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和同步移交问题,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该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性质和用途,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高定位发展,丰富养老服务多元供给。
《条例》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医养康养结合作为重中之重,注重协调发展,优化多元供给。
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明确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巡访制度、老年教育网络等。明确对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老年人数量,安排公益岗位。
规范机构养老服务。《条例》规定政府支持机构养老方式,在养老机构登记、运营管理、服务内容、价格收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规定养老机构要根据老年人入住前评估结果提供相适应的服务,并订立统一的服务合同。同时,对于社会最为关注的养老机构收费问题,依据《价格法》进行了衔接性规定,明确我省收费政策;针对社会关注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对养老机构预先收取的服务费和押金明确了监管措施,要求建立专户存储,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医办养”和“养办医”问题,即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老年人普遍关心的医保结算问题进行了细化,要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创新服务和监管模式,鼓励基层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
——高起点保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坚持扶持与监管并重,推动养老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加大资金投入。明确资金保障、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减免、各类补贴、金融保险支持、慈善捐赠等一系列扶持措施,统筹整合多种发展要素,激发市场活力。针对养老服务行业资金投入大、回报周期长、融资难等问题,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发展。规定对在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给予相应补贴,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养老机构补贴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把原先“补机构”调整为“补老人”,让补贴发放更精准,让老年人及其家庭更有获得感。
健全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和激励制度。为提高养老护理职业美誉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和褒扬机制,促进养老护理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增强养老护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对持相关从业证书的护理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签订劳动协议的给予补贴。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通过立法安排,逐步营造薪酬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的良好氛围。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实行跨部门联合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从监督检查、标准体系、非法集资防范、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行业自律、投诉举报等方面细化监管措施,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对骗取政府补贴、以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及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另外,还对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明确了禁止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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