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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出租车司机穆某16次“碰瓷”公交车,趁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记者今天(25日)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被告人穆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穆某,今年38岁,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曾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
根据今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公布的数据,2019年1月以来,警方先后抓获利用机动车“碰瓷”行为获利的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就包括本案的被告人穆某。
警方的通报还称,这9名犯罪嫌疑人通过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受害司机钱财,共作案300余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涉及公交车辆60余起。
回到穆某一案,丰台检察院指控并经丰台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22日,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人穆某驾驶出租车,趁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16起。
例如,2019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穆某在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德宝饭店门前,驾驶出租车,趁运通106路公交车并线之机,故意制造公交车全责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为何要“碰瓷”公交车呢?
据公交总队刑事侦查支队中队长崔林介绍,这些违法车辆,通常会将目光瞄准体型庞大、反应迟缓且极易出现视野盲区的公交车辆。
行驶过程中,这些“大块头”一般会在即将进站时才选择减速并线,司机此时一般都会将主要精力集中在进站港湾区或者待转区。佯装正常跟车的嫌疑人选择在目标车辆司机的视线盲区突然出现,使得公交车躲闪不及引发追尾交通事故。
由于是并线追尾造成的事故,再加之公交司机可能完全没有注意到整个事故经过,认为自身全责的情况下,选择私了赔偿。
穆某一案中,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穆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类似出租车司机“碰瓷”公交车的案例并不鲜见。去年3月,朝阳法院曾审理一起“出租车司机两年19次‘碰瓷’公交车”的案件。最终,进过一审、二审,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被告人是被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的公诉,而非敲诈勒索罪。(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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