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开封讯(崔学庆 张国雷)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3月14日上午9时,开封市工商局召开3·15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开封市工商局调研员柳玉民通报了2016年度十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开封汴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案
2016年5月,开封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开封汴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润,在为消费者办理分期付款购车过程中,擅自设立金融服务费收费项目。该公司之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所指的违法行为。
开封市消费者协会诉转案移交开封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开封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开封市新世纪石油城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93号乙醇汽油案
2016年3月15日,开封市工商局禹王台分局会同菏泽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位于开封市汪屯南310国道518公里处路北的开封市新世纪石油城有限公司2016年3月2日购进并销售的93号乙醇汽油、0号柴油进行抽检。经检验,93号乙醇汽油乙醇含量及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两项指标不合格。该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4月6日向该加油站送达检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该加油站未提请复检。经该局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2016年3月2日购进的93号乙醇汽油5吨为不合格产品并获利3000元。
该公司销售不合格93号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该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开封市工商局禹王台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3、罚款17000元。
案例(三)
开封市万润商贸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广告违法案
2016年8月30日,开封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开封市万润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天猫万润运动专营店”存在广告夸大宣传的行为。经开封市工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立案调查查明:天猫万润运动专卖网店广告宣传语:“最适合你身体的好帮手,大方人士的最佳选择”涉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万润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所指违法行为。
针对消费者的投诉,经调解协商,当事人主动退赔消费者现金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开封市工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对该公司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8000元。
案例(四)
开封时代健身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承诺案
2016年4月6日,开封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位于开封市黄河大街的开封时代健身有限公司预收费用后未能按承诺为消费者提供游泳服务。经开封市工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对开封时代健身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查明:投诉人于2015年11月在开封时代健身有限公司办理一张预付卡,交费3500元整,该公司人员承诺2016年2月初开业,最后一次又承诺说4月中旬开业,但截止消费者投诉时该健身房仍未能提供游泳等服务项目。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款 “以预收款、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质、保量、按期履约。”的规定,经教育、指正,该公司同意退回消费者办理会员卡的预付款。依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之规定,开封市工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9000元。
案例(五)
开封市龙亭区天盈孝得超市篡改电动车出厂合格证案
2016年5月24日,开封市龙亭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开封市龙亭区天盈孝得超市所购电动观光车车辆合格证造假,经调查后核实:该超市篡改了销售给投诉人的电动观光车上所带的出厂合格证标注的生产日期,由实际的生产日期2014年1月15日篡改为2016年3月17日,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动车的销售。经调解及当事人双方协商,该超市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30000元。并移交开封市工商局龙亭分局立案查处。
该超市私自篡改销售车辆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生产日期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开封市工商局龙亭分局对该超市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000元。
案例(六)
李小北销售冒用品牌冷鲜肉案
2016年1月,开封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经营者李小北在一商场内所销售的双汇冷鲜肉为假冒,经该支队立案调查后查明:自2015年12月开始,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双汇冷鲜肉专柜内,将福生祥牌的冷鲜肉冒充双汇冷鲜肉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开封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0000元。
案例(七)
开封永美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案
2016年1月6日,尉氏县工商局、尉氏县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发现开封永美置业有限公司涉嫌从事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利用活动期间参与者所登记的电话号码,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发送内容为:“1月9日全城认筹盛大开启!”等内容的商业性信息共计500余条。
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尉氏县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案件(八)
王富无证经营药品案
2016年2月22日,接群众举报,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鼓楼区曹纪申诊所进行了检查,发现有部分药品购进渠道不规范,随即依法对该批药品予以扣押。经立案调查查明:曹纪申诊所被查扣的药品系王富(男,家住山东省费县费城镇中山村428号,现为河南宏都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虚假手段骗取相关资质和药品,并擅自以河南宏都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
王富无证经营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之规定,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王富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042元;2、罚款284168元。
案例(九)
开封市正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标生产案
2016年10月16日,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祥符区的开封市正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无标豆皮机等机械设备。经祥符区质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既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没有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祥符区局随即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11月25日区局对该公司再次进行检查时,该公司不仅逾期未整改反而继续生产。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12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之规定。依据《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之规定,祥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30000元。
案例(十)
开封市开圆速递有限公司未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案
2016年12月,开封市邮政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开封市开圆速递有限公司(简称开封圆通)中山路仓库存在积压快件不按时投递,也不给消费者情况说明。开封市邮政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核实:开封圆通因中山路仓库管理不善,经理和业务员集体辞职,临近春节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而开封圆通总部未引起高度重视,也未及时处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之规定,开封市邮政管理局对开封圆通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调查,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之规定,开封市邮政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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