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受理省内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39吨含汞危废已被运走

2016-08-26 08:21 来源:映象网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现场

  媒体采访

  媒体采访

  \裁定书

  裁定书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徐孟国)今年6月份,由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运往贵州铜仁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的两车70余吨的含汞废弃物在河南境内被转运,其中一车约39吨被倾倒在了洛宁一家企业内。随后,环保部门和公益组织介入。

  8月25日下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一事件的处理情况。目前,河南一家公益组织已经将涉事企业告上法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先于执行,39吨含汞废弃物已被运出河南。

  据悉,此案件是河南省内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河南省首例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跨省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39吨含汞废弃物在洛宁倾倒后即被举报

  2016年6月17日,毛艳强、范林业等人在内蒙古分2车装载了70余吨危险废物(汞触媒),其中1车于6月19日卸载至洛宁县碧水源公司院内,随即被人举报至河南省环保厅。随后,洛阳市环保部门立即对碧水源公司院内的约39吨货物进行了现场勘验,并通过彩钢房对其防护、看护。其后,河南省环保厅将此事报告环保部,请求协调贵州省环保厅共同处理。

  7月27日环保部召开了由河南、贵州、内蒙古环保厅参加的协调会,要求贵州省环保厅协调铜鑫汞业公司于15日内将废弃物拉走。

  社会公益组织对涉事企业提起诉讼

  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会责任中心)作为原告以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鑫汞业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两名货运人(即毛艳强、范林业)为被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立即排除危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已发生的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等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共计10万元;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洛阳中院受理后裁定先于执行,全程监督含汞废弃物运出河南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于19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请求依法裁定被告铜鑫汞业公司先行采取措施,将其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并裁定所有被告先行支付已发生的经济损失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费等实际费用,合计暂定50万元。

  收到申请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社会责任中心的部分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规定,于19日作出(2016)豫03民初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铜鑫汞业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

  8月2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赶赴洛宁县向正在洛宁处置相关事宜的被告铜鑫汞业公司负责人送达了起诉状、举证时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先予执行裁定书,并向洛宁县环保部门进行了告知。当天中午12点30分,铜鑫汞业公司对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废弃物进行装车,至当晚10点装载完毕。21日下午14点20分,装载该废弃物的车辆起运,晚21点30分驶离河南。从固体废物装车、起运到安全驶离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执行。

  本案的受理标志着河南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迈出第一步

  本案是首例由河南省内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河南省首例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跨省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该起案件的受理,标志着河南省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对于今后我省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案件受理过程中所体现的适度发挥职权、注重事先预防、提倡恢复性司法、实行多元共治等理念以及先予执行、多方联动等措施,更是对今后做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查、探索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点的审判机制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责编:徐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