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昆山警方就“昆山反杀案”发布通报,称骑车男子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在得知案件定性后,于海明连说三个“感谢”。与此同时,案发时的更多细节也逐渐被还原。
刘海龙同伴:看于海明提着刀,我恐惧了
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
当时宝马车上坐着四个人,刘海龙、刘强强、他们两人的女性朋友。刘强强说,刘海龙驶入非机动车道后,以为撞车了,就在车里跟于海明吵架。
△ 刘某某 来源:央视《今日说法》
刘海龙随即让刘强强下车,看有没有撞车,刘强强回复说没有撞车。刘强强说,当时坐在宝马车后排的女性朋友也下车了,帮忙把于海明的自行车架起来,放在了马路边上。
刘强强:我问那个人有没有事,他说没事,没事我说你走吧。
就在刘强强和女性朋友离开的时候,刘海龙从驾驶室里冲了出来,对于海明拳打脚踢。
随后,刘海龙从驾驶室拿出一把长约50厘米,宽约5厘米的双面开刃刀具,事件开始升级。
刘强强说,他是准备过去拉刘海龙走的,但看到此时是于海明拿着刀,他恐惧了。
刘强强:看到他(刘海龙)胳膊上流血了,这里都流血了。
记者:你看到哪流血了?
刘强强: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个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于海明同事:驾驶员一出来就上来打人
这一幕,于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是目击者。当时,他在离于海明十几米远的地方等红绿灯。小柯全程见证了整个过程,并一直试图制止整个事件的冲突升级。
△ 于海明同事小柯(化名) 来源:央视《今日说法》
小柯说,从驾驶室里出来的刘海龙一见于海明就开始打。于海明后面追刘海龙的时候,就没有砍他了。
小柯:追他就没砍了。
记者:没砍了,被你拉住了是么?
小柯: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路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他就不追了。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报警后我只想警察快点来。
得知结果后,于海明连说三个“感谢”
案发后,昆山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对于海明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决定,因犯罪事实不成立,撤销于海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刚接受采访时表示,立即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对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立即释放。
得知这一结果后,于海明哽咽着连说三个“感谢”:“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我、对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江苏检方详解案件:
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
9月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信发布了《为什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关于昆山“8.27”案件的分析意见》一文。
以下为全文: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
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件经历了什么,有哪些你所不知的细节,为什么认定正当防卫,这里有江苏检察的意见和声音。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及时派员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表示关切。
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二、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分析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 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社会各界对这起案件给予了极大关注,尤其是广大网民、专家、学者、律师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理性表达观点诉求,促进了案件的依法办理,江苏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
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于海明家人:现在的结果公平公正
昆山警方发布通报后,记者联系了于海明远在汉中老家的哥哥,他表示已经高兴得说不出来话。
“这个事情得到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下一步安排好家里的事,想过去看看他。我一直都觉得这个事情弟弟是对的。”于海明的哥哥说。
于海明的哥哥告诉记者,于海明从小是个老实人,生活在农村,平时和家里人见面时间少,逢年过节才回老家,遇上事才联系,只偶尔打电话报个平安。
近些年,弟弟遇上不少事,家人生病也花了很多钱,经济“很紧张”。
律师:希望此案上升为司法解释
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陕西律师段万金表示,这是一个公民正当防卫权扩展的标志性案例。
段万金认为,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既是法律的胜利,也是公民权进一步扩展的需要,他希望本案能够上升为司法解释,或者在修改刑法时予以考虑,让这次的案例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12月3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唐雪正当防卫一案”情况通报: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12月30日,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同日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新华社昆明12月30日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30日就社会关注的“丽江反杀案”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12月30日,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同日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依法起诉共和国首例“高官巨贪”,到依法办理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陈良宇等一批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图:195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署组成侦处日本战犯工作团,收集罪证4000余件,搜集到控诉书、证人证言、鉴定书、日伪书报档案和物证等2.8万余件。
9月13日,于海明在案发后第一次跟哥哥于建林(化名)通了电话。于海明称,现在腰上的伤还有点疼,脖颈、腿上的伤恢复差不多了,但是心里还是乱糟糟的,总有恐惧的感觉。他强调,等再过一段时间就出去工作,网友们的好意他心领了,他不能接受大家的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