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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局后醉驾身亡 法院:邀请方担责5%赔1.2万元

2018年09月04日16:41  来源: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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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男子酒局后醉驾身亡 邀约者被判担责)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但凡事都应有个度。明知好友驱车而来,却未制止其喝酒,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事后,邀约者和一名同桌吃饭人员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三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邀约者王某承担5%的责任,同桌吃饭人员赵某因席间未劝酒,不承担责任。

  同桌吃晚饭男子醉驾发生意外死亡

  王某是三台县光辉镇人,2017年11月的一天下午,王某电话邀约林某到芦溪镇某餐厅介绍业务。当林某到来时,王某和赵某已经开始吃饭,林某坐下后和王某开心地聊着生意。当晚7时许,没有喝酒的赵某因有事提前离开,王某和林某则继续留在餐厅喝酒。

  当晚8时44分,饭局结束,王某和林某等人陆续离开。9时05分,林某独自走出饭店大门,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10时许,林某驾车途中发生意外,车辆驶出路外侧翻,造成林某当场死亡。

  据三台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林某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事发时血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属醉酒状态;死亡原因系车祸中头部受伤致严重颅脑挫裂而死于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

  事发后,林某家属认为王某、赵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能源公司违规堆放天然气管道且未设置警示标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方承担对林某的死亡赔偿责任。

  到底谁担责三方各执一词

  今年1月,三台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某能源公司辩称,林某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且其与林某的死亡无法律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王某辩称,他并没有明确邀请林某喝酒,喊他到饭店是为介绍生意,席间也没有劝其饮酒;林某的死亡原因是发生交

  通事故后撞在了某能源公司堆放的天然气管道上,与他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林某家属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过高,死者林某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某能源公司承担30%的责任。

  第三人赵某辩称,虽然当日他和王某、林某等人在一起吃饭,但他与林某不熟悉,席间他也未饮酒,且饭局中途提前离开,未再返回饭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邀约者和某能源公司均应担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哪方应担责及承担责任的比例。

  首先,第三人赵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赵某与林某同桌吃饭,但赵某席间并未饮酒,也无证据证明就餐时赵某有劝林某饮酒的行为,且赵某中途离开,对之后发生的事情并不知情,赵某对林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当晚饭局的邀请者,通知林某到饭店,席间与林某同饮。王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林某饮酒后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保障和关照义务,致使林某独自一人酒后驾驶摩托车离开发生交通事故,故王某对林某的死亡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某能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现场照片并结合林某死亡原因,能够从民事角度认定,林某头部撞在某能源公司堆放的管道上,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某能源公司在公路旁的土地里堆放高硬度的天然气管道,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因路旁土地不是堆放施工建筑材料的必须场所,而即使临时堆放,也应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对行人可能造成的危害。但某能源公司没有尽到监督和管理义务,其管理上的疏忽与林某死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而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自己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存在一定危险性,仍然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对其死亡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能源公司、林某三方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林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不可分割的原因,各行为人应当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比例。综合全案,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能源公司、林某三方行为人责任比例依次为:5%、30%、65%。

  综上,法院遂作出判决,由王某承担林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8元;某能源公司承担7万余元。


文章关键词:林某 法院判决 酒局 法院认定 王某 责编:邵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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