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执行是保障法律实施、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节,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具体行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应积极作为。9月14日,河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河南省检察机关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10个典型案例。
案例1:被执行期间大量资金往来,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南乐县检察院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苗计民作为被执行人共有两起被执行案件:一是其与刘新普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苗计民给付刘新普转让费2000元及利息;二是其与南乐县韩张镇西耿村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案,法院判决苗计民将涉案的46.7亩土地返还给村委会,同时将土地恢复原状。
该两起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因苗计民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南乐县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2日、9月9日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但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罚款亦未执行,遂引发执行申请人多次上访。
南乐县检察院于2016年9月成立专案组,经调查发现,苗计民开办的养猪场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其银行账户在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被申请执行期间)有大量资金来往,说明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该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南乐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苗计民刑事责任。
南乐县法院釆纳检察建议,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后苗计民被立案侦查,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被羁押期间,其家人将两起案件履行到位。南乐县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于2017年2月24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苗计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执行法官宋某怠于执行、违法终结案件执行程序,受到纪律处分
黄学柱认为长垣县法院在执行其与谭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时存在违法行为,向长垣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长垣县检察院经调查查明,2012年9月,黄学柱到长垣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谭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在法院执行中,因谭书杰一直拒绝执行,长垣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谭书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但因执行法官宋某怠于执行、违法终结案件执行程序以及擅自中止执行等,致使被执行人谭书杰顺利转移财产,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长垣县检察院介入案件后,一方面充分履行监督职责,针对执行法官宋某的违法行为,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一方面反复做黄学柱的思想工作,打消其对法院的疑虑,积极与法院沟通配合,争取促和。经过检法两家共同努力,谭书杰与黄学柱达成和解协议,涉案103万元已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宋某受到纪律处分。
案例3:公开送达检察建议,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题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涉及其单位的151起已生效民事判决案件长期未执行,向泌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泌阳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1999年至2018年期间,阮玉秀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被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至泌阳县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阮玉秀等160余名被告偿还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亿余元。判决生效后,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长期未执行到位。
泌阳县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后决定,由该院检察长向法院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宣告了检察建议,提出四条意见:一是对有信用担保长期未执结的案件,要求当事人说明未履行的原因,要求其限期履行,对符合加入失信人员黑名单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黑名单;二是对涉及公职人员的案件按规定及时划扣工资,不能划扣的要求限期说明不能履行的原因,根据情
况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三是对有抵押担保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依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子以执行;四是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要求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检察院。
泌阳县法院接受检察建议,并表示将及时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金融案件执行难问题,以此为契机,集中开展金融案件执行专项行动。
案例4:非法将执行款存入个人账户,一法官受到党政纪处分并调离法院
被执行人王英豪因与王文影借款纠纷一案法院长期未执结多次上访,2015年12月以尉氏县法院隐瞒、非法占有其执行款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尉氏县检察院经调查查明,2012年11月7日,原审原告王文影向尉氏县法院申请对被告王荚豪、仝俊峰、光大公司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余万元及利息。王英豪于2014年3月将170万执行款转入法院执行账户。尉氏县法院执行法官朱某将其中150万交给王文影,并让王文影在事先写好的“王文影收到案件款170万元,案件款履行完毕,余款自愿放弃”的收条上签名,剩余20万元以王文影自动放弃为由,将其中15万元作为对王英豪、仝
俊峰的罚款,3万元作为执行费入账,下余2万元由王荚豪妻子的代理人领走。尉氏县法院在执行中存在将执行款私自存入个人账户、侵犯王荚豪合法杈益等违法情形。
尉氏县检察院于2016年6月24日向尉氏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跟进监督。2016年7月19日,尉氏县法院书面函复,釆纳检察建议,对执行法官朱某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调离法院,将当事人放弃执行的20万元扣除王英豪罚款后全部退赔给王英豪。
案例5:检察机关开展释法说理,被执行人支付所有判决款
2011年9月13日,清丰县法院分别作出14份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秋伏支付原告段学增、杨洪志、杨洪轩等14人劳动报酬、往返路费共计25228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上述判决生效后,段学增、杨洪志、杨洪轩等14名原告均于2012年1月1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清丰县法院于同年12月11日将上述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王秋伏有经济收入,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2017年1月9日,清丰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王秋伏刑事拘留。
清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多次开展释法说理,王秋伏终于在起诉前支付了所有判决款。考虑其有悔罪表现,且已履行完判决,2017年1月13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提起公诉后,清丰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秋伏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案例6: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执行人被判处八个月
王喜仁与朱瑞贞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喜仁支付朱瑞贞300余万元。2013年3月5日,开封市中级法院对该判决强制执行。因对判决结果不服,王喜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开封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将王喜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至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金明池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016年11月18日,王喜仁在湖北省荆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金明池分局于2017年2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王喜仁家属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并取得了朱瑞贞的谅解。
2017年6月2日,开封市金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30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喜仁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7: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判处被执行人七个月
2014年11月5日,汤阴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东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1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东生退赔被害人26000元。该判决于2014年11月18日生效,因王东生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被害人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汤阴县法院调查发现,王东生在汤阴县宜沟镇三里屯村有土地赔偿款,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汤阴县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将王东生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汤阴县公安局,汤阴县公安局不予立案。
2017年11月10日,汤阴县检察院派驻公安局检察官办公室工作人员登录公安警综平台发现该案件线索,经调阅案卷审查,认为王东生已涉嫌犯罪,遂向汤阴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汤阴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20日书面说明了不立案理由,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主要理由是: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均未送达本人;且在进入执行程序前,王东生已将名下土地变更至其子名下,后土地补偿款均由其子领取,不应视为有能力履行。
汤阴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前将土地补偿款转移至其子名下的行为,反映其主观上具有隐藏、转移财产的目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按照汤阴县法院提供的执行卷宗材料,王东生名下土地补偿款总计25835元。与被执行标的相当,应当视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汤阴县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2日向汤阴县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汤阴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018年1月26日,汤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30日,汤阴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东生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8:发出检察建议,被执行人被判处两年
2016年1月18日,淅川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朱建成偿还张潮杰借款3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朱建成上诉后,在二审阶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南阳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公告送达后,该裁定于2017年3月1日生效。因朱建成不履行生效判决,张潮杰申请强制执行。淅川县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但朱建成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淅川县法院查明其在金河镇有套120平方米的小产权房,名下银行存款有收入、消费记录,于2017年10月24日划扣朱建成名下存款9500元,并因朱建成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且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于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9日两次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司法拘留期满后朱建成仅向法院履行执行款10200元。
2018年1月24日,淅川县法院将朱建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淅川县公安局侦查后,向淅川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淅川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朱建成存在隐藏、转移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淅川县检察院结合具体案情,严格依照证据标准提岀补充侦查提纲,并主动与法院、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沟通,消除认识偏差,逐条梳理落实,最终引导公安机关查明了朱建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经查,朱建成于2014年6月4日注册成立南阳谷生禾林业开发个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6年1月18日将公司股东无偿变更为他人。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2月4日朱建成将公司收入50万元全部转入本人控制的贺某闫某个人账户,逃避履行。
淅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再次以朱建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批准逮捕。2018年3月19日,淅川县检察院对朱建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6月7日提起公诉。8月20日,淅川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朱建成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9:深层了解拒不执行原因,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2017年3月17日,商丘市梁园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秦永乐偿还原告商丘市梁园区龙华纸箱厂、经营者张亚纸箱款26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秦永乐未履行还款义务。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执行中,秦永乐下落不明,其房产拆迁,秦永乐也未到相关部门签署拆迁协议。
2018年5月21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以秦永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深入了解秦永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深层次原因,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广泛争取近亲属支持。最终,秦永乐真诚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6月13日,梁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30日,梁园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秦永乐有期徒刑一年,缓行一年。
案例10:发出检察建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2年6月2日,许昌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胡俊伟偿还徐先平借款4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2年8月1日生效2012年8月2日,胡俊伟将其在许昌县凯博轮胎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2016年12月14日,许昌县公安局以胡俊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许昌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许昌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胡俊伟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后,为逃避执行,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将其许昌县凯博轮胎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16年12月21日,许昌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公安机关超期拘留的侦查违法行为进行监督,12月26日向许昌县公安局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8月27日,许昌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胡俊伟有期徒刑一年。
河南元素二:依法严惩侵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对性侵儿童的赵志勇、何龙等罪行极其严重的一批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河南元素三:山东临沂、河南信阳等法院发扬革命老区好传统好经验,用心用情用法做好涉军维权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河南元素二:依法严惩侵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对性侵儿童的赵志勇、何龙等罪行极其严重的一批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河南元素三:山东临沂、河南信阳等法院发扬革命老区好传统好经验,用心用情用法做好涉军维权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题:在新时代国家治理中砥砺新作为——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看过去一年人大工作新亮点 报告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中小企业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结合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开展2次专题询问。
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提升执行质效,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11月13日晚上7:30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开展集中执行活动。每到一处执行现场,执行干警都通过耐心释法,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对经说服教育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福建省扎实推进“找差距、抓落实、解难题、化积案”行动,切实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雷霆出击破解“执行难”,法院系统勇于亮剑的背后,是福建着力破解多年难啃“硬骨头”的不懈努力。
背景:砂石场频频爆破,附近村民家房屋被震裂。按理说,砂石厂的作业影响了周边村民的房屋安全,地方政府理当及时介入调查并采取必要的规制措施,而不是坐视受损房屋范围的扩大。2017年12月,当地街道办事处曾表示,如果砂石厂老板外逃,办事处承诺追回房屋理赔资金。
日前,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指出在全省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中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5月30日上午,由二七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四级人大代表就执行工作对二七法院进行专项视察。
宋海萍说,一段时期以来,我省郑州、洛阳、新乡、开封、安阳等地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探索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取得了一定效果。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等4种情形,不得适用律师调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