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痛经,给予1~2日休息;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10月15日,记者从河南省总工会、省法制办、省人社厅、省妇联联合召集的座谈会上了解到,《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一大波福利将惠及河南女性。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今年9月,新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省政府令形式正式对外公布,按照规定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特别规定》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而且从女职工生理实际出发,对女职工怀孕、休产假、生理期保护等多项权益进行细化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执法主体。此次座谈会旨在强化落实,从源头上确保女职工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热议】各界热议新规施行
座谈会上,省法制办法规处副处长杨云云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规定实施以后,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各项政策,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督促,保证规定的实施效果,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针对目前社会舆论普遍担忧的“实施难”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副处长刘崇玲说,在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后,人社部门将做好宣传贯彻,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具体、科学、贴心。”中原油田采油一厂女职工杜勇说,“特别是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这些规定都让女职工如沐春风,心里暖暖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既增强了我们女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宿感,又消除了我们的后顾之忧。”
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卫生费
“特殊时期”,如何保护女职工的权益?《规定》要求,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两个小时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休息。值得关注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相应的劳动保护。包括: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保胎休息。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难产或者剖宫产增加15天产假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河南女性的产假为“98天+3个月”,在全国属于“加长版”假期。此次,《规定》进一步规定,对于难产、剖宫产、多胞胎等情况的产妇,将增加相应的假期。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劳动时间内安排给宝宝哺乳时间
《规定》要求,对于宝宝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对于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杨书贞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还有部分省份规定了“保胎假”。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工人日报:社会普遍声音认为,如果仅仅用保障性条例对妇女进行保护,而不从根本上解决保护成本的问题,导致保护成本转移到了用人单位身上,会让一些女性愈发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
记者昨日获悉,《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对女职工来说,此次新规增加了一大波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