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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利于改善消费维权局面

2018年11月13日10:25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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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商平台在让消费者享受到快捷购物的同时,也因假货泛滥而广受大众诟病。消法的“避风港”规则,是基于当时平台的技术条件。“依据消法,平台可以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赔付承诺。一旦平台因商家售假而对消费者进行了赔付,平台也就取得了对售假商家的追偿权。平台行使追偿权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售假商家主张三倍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从而达到震慑售假者的目的”。(11月12日《法制日报》)

  因受到各方面的限制,眼下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赔偿额度太低,维权流程过于复杂、繁琐,令消费者得不偿失而难以承受,往往被迫放弃维权,造成售假成本非常低,难以遏制泛滥成灾的造售假行为。显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顺应消费升级趋势的立场看,法律应向消费者倾斜,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优先考量,改变不合理的售假赔偿制度,以“先行赔付”模式来替代。

  “先行赔付”模式即为在出现售假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由电商平台先对消费者进行赔付,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对售假商家进行索赔。由此可见,“先行赔付”意味着赔偿责任转移到平台身上,使得消费者不用再找售假者维权,只需向平台索赔即可,从而极大压缩了维权流程,提高了赔偿效率,令消费者维权成本降到最小化。而在平台获得追偿权后,就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向售假者索要高额赔偿,从而令售假商家付出更大的代价。

  此前的“避风港”规则使得平台只需提供商家信息,即可免除平台责任,这样的做法,确保了互联网行业得到迅猛发展,但也损害到用户利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用户很难找到商家,维权也就无法进行下去。显然,在互联网已经全面普及,众多互联网企业做大做强,用户已离不开网络的当下,互联网企业掌握了太多的信息数据,基于追逐利益的立场,往往会不惜侵犯用户利益,显然“避风港”规则已经不合时宜,需要予以修正。

  据有关机构统计,2017年中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超过6万亿元,如此庞大的市场,对应着亿万消费者的权益,不可忽视。《电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电商平台不能逃避责任,需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打击售假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

  而且,售假行为不仅侵害到消费者权益,也令电商平台信誉受损,影响到用户对平台对信任度,导致部分用户流失。从这个角度来看,电商平台也是售假行为的受害者,其应与用户站在一起共同维权,严厉打击售假商家。因此,电商平台“先行赔付”取得追偿权之后,就要善用该项权利,积极主动依法维权,利用平台资源和信息优势,全力打击售假商家,促使电商环境得到净化。(江德斌)


文章关键词:先行赔付 消费维权 责编:张迪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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