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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引社会热议 各地执法标准不一

2019年06月03日11:2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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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电动自行车。中新社发 张宇 摄

  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引社会热议各地执法标准不一

  法律统一性完整性不容损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而对于自行车载人的规定,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 由于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应考虑统一制定相关规定。各地交警对于执法尺度把握不一,也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 与过去相比,城市道路建设情况出现了新变化。4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有了新规定,要根据新形势,重新审视研究是否与时俱进修订法规

  □ 本报记者 王阳 马艳

  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国标)正式实施。按照新国标,目前市面上的电动自行车九成以上都不合格,全国各地交警为此组织了大规模整治。

  整治中,广西南宁一则“电动自行车载人超过12周岁违规”的消息引起网友热议。约八成网民认为相关规定不合理,其中约三成网民认为全国多个城市都已出台类似规定,为市民出行带来极大不便,建议限制电动车只能搭载1人;约两成网民认为电动车搭载12岁以下儿童反而更不安全,此规定的可行性与安全性均存在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而对于自行车载人的规定,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有法学专家告诉记者,根据授权,部分地方政府对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载人先后作出了规定,但结果却是五花八门。江苏、宁夏和广西参照摩托车的管理规定,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重庆、黑龙江则参照轻便摩托车的规定,完全禁止电动自行车载人。由于各地交警对于执法尺度把握不一,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今,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家应考虑统一制定相关规定。

  电驴违规载人曝光

  引起社会广泛争议

  在广西南宁,人们习惯将电动自行车称为“电驴”。

  5月22日,南宁交警曝光了一批“电驴”违规载人的信息,748名“电驴”车主上榜。

  曝光的同时,南宁交警给出法规链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广西交通条例)第42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据了解,广西目前登记在册的电动自行车超过1000万辆。南宁曾被称为“骑在摩托车上的城市”。2002年“禁摩”后,取而代之的电动车数量急剧上涨,目前保有量已经达到200多万辆。

  违规载人信息一经发布,网上便出现了强烈的争议。截至5月27日20时,微博话题#电动车载12岁以上人算违规#阅读量达1.6亿,讨论2.7万次。同时,“@微博同城”针对此规定发起投票活动,多数人认同“不合理,治理不能一刀切”,少数人认为“合理,安全第一”。

  网友“强”说:“明明夫妻二人同一目的地一部车可以解决的事,非要开两部车,增加城市道路车流量,也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纯粹添堵。电动车坐两人完全没问题。”

  网友“潇潇”称:“在南宁,很多人接送孩子上下学都骑电动车,12岁以上的孩子不能搭载,公交车又慢又堵,孩子上学怎么办?”

  还有网友配图调侃,“老公开‘电驴’不能搭自己的老婆?”“在南宁,骑‘电驴’不配拥有爱情。”这些图文刷爆南宁本地人的朋友圈。

  然而,记者采访得知,南宁交警目前的执法,并非一时心血来潮。

  事实上,广西交通条例早已于2009年11月27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10年。

  “在以往的执法中,交警部门一直依据的是广西交通条例的相关规定。”南宁交警相关负责人说,此次行动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主要是南宁市骑电动车出行的人群庞大,大范围专项整治时曝光的人数众多。

  综合考虑安全便捷

  两者兼顾却成难题

  随着我国“二孩政策”放开,一个家庭两个孩子的上下学接送问题,困扰着越来越多的家庭。

  重庆市民万中(化名)的小孩正上幼儿园,从学校到家步行要40分钟,学校没有校车,老师要求家长亲自接送小孩上学放学。于是万中买了一辆电动车接小孩放学,可交警却说电动车不能载人,“抓到就罚款”。

  万中通过市长信箱反映后,交警部门很快作出回复: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您驾驶电动车搭载小孩违反了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交巡民警是正常的执法活动,是合法的。”

  “打车成本高,乘坐公交、地铁未必直达,而且公交车容易堵车,担心孩子上学会迟到……如何做到既不违背交通法规,又能解决孩子上学的接送问题,确实是一道无法解决的难题。”同样,在广西交通条例面前,南宁市民徐倩(化名)也很无奈。

  5月29日,广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就广西交通条例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有关规定召开情况说明会。

  广西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伟雄介绍了制定相关规定的初衷。他说,在广西交通条例立法阶段,在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中,部门、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广西交通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广西交通条例是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而按照当时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小于或者等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40瓦,考虑到其制动性能等各方面因素,允许其载人存在较大的不安全隐患,应当严格禁止。

  另一种意见认为,广西是欠发达地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与出租车、公交车相比,经济实惠便利,应当允许其载人。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综合考虑安全性和便捷性两方面因素,应当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但必须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

  广西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和审慎考虑,同时也在参考借鉴外省相关法规规定的基础上,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陈伟雄称,农村和城市在人口密集度、车流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城市道路交通繁忙、拥挤,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为确保安全,不允许搭载成年人和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已上初中,已达到行政法规规定的骑行自行车的法定年龄,也具备自行搭乘公交车的能力,家长搭载并非唯一的交通方式。因此,在城市道路上仅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方便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上学,同时考虑到6周岁以下的儿童行为控制能力较差,还要求搭载此年龄段的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且所搭载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对交通安全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各地规定五花八门

  处罚标准并不统一

  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已成为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第一大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

  1999年,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首次发布实施。由于制定年代较早,以及当时行业和产品还不成熟,标准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已不能很好地规范行业的发展。历经13次修正后,新国标于今年4月正式实施,具体规则是: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越25公里、整车重量(含电池)最高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越400W、强制规则有脚踏功用。

  按照电动车行业的判定方法,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车实际上属于轻便摩托车。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对于轻便摩托车,法律明确禁止载人。但多数地方参考过去的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电动车允许搭载一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未成年人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例如,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规定,非机动车不得搭载已满12周岁的人员,未满16周岁的人员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7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1人。

  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但重庆市、黑龙江省的规定较为严格,均不允许载人。

  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4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1人,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六条第四规定,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带人。

  “考虑到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刀切’不允许载人不符合区情,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违背。在强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为群众出行创造便利条件。”陈伟雄说。

  记者了解到,2018年,广西交通条例就已列入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陈伟雄称,将来修改时会考虑根据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有专家称,大多数地方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2007年左右,部分条款难免滞后。与过去相比,城市道路建设情况出现了新变化。4月15日施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也就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有了新的规定,需要根据新形势,重新审视研究是否与时俱进修订法规。

  此外,陈伟雄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把执法当作简单“执罚”。搭载12岁以上人员大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为主的方式。根据广西交通条例第53条规定,予以纠正、指出违法行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后放行,并非必须处以罚款。

  不过,记者采访得知,针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各地的处罚并不一致。河北省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有3种处罚方式可以选择:抄写最新20条交规;接受罚款;义务交通协管30分钟。

  在杭州,市民陈洪(化名)说:“我骑电动车带人无数次,有时还在交警面前骑过去,相安无事。”而同样作为杭州市民,李青(化名)骑电动车载女朋友到杭州西城广场,却被交警罚了20元。

  制图/李晓军


文章关键词:电动自行车 载人 热议 责编:张迪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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