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记者罗争光)在第四个“中华慈善日”即将到来之际,民政部2日在京宣布将启动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首次明确了不授予“中华慈善奖”的三类情形。
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对象为:2017年至2019年,在我国慈善活动中,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共设置四类奖项,表彰总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个。
为严格把关参评资格,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首次明确了不授予“中华慈善奖”的三大类情形:一是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是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三是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包括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均不授予“中华慈善奖”。
另据介绍,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的表彰向脱贫攻坚领域倾斜,首次明确将50%以上的表彰名额集中到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中华慈善奖”是当前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项,自2005年设立以来已成功举办十届,共表彰了1005个单位、个人、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记者14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需求精准开展慈善活动,优先对新冠肺炎患者、低保对象等六类群体开展关爱活动。
湖北省、武汉市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省市内外的慈善资源,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建立专项基金,对确定用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的前期结存捐赠资金和新筹集捐赠资金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民政部昨天(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我国第十一届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中华慈善奖”的参评条件,明确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能参评。民政部表示,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已经正式启动,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每年9月5日是“中华慈善日”。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省级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或者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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