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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做到了,而且比我们想象的更好

2019年09月06日13:42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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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年法治回眸——我们的自信在这里·诉讼法篇】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这样一句经典的法谚深刻地诠释了诉讼法的内核,即程序正义。回首70年,我们的自信也正在这里集中体现。第二期,我们就从诉讼法中的“天选之子”——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和完善过程,来感受一下吧。

  文字实录:

  把时间拉回到1979年,彼时的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征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随之走进新的发展时期,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犹如“天选之子”也在这时应运而生。

  这部开创性的法律,在当时却显得有些落寞,虽然它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程序等等都做了规定,也为刑事诉讼的进行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更多时仅仅被看成是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不受重视。

  不过,好在落寞终归是短暂的,“天选之子”迎来了第一次修正。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疑罪从无原则”、“律师提前参加诉讼”等等一些“重磅”内容加入其中,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164条增加到225条。

  就是从那之后,你再也听不到“罪犯”、“犯罪分子”之类的称呼,取而代之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从那之后,被告人再也不是只能在法庭审理时才可以委托律师,侦查时就可以委托其提供法律援助;

  从那之后,庭审不再是“法官审、检察官看、律师只是翻翻卷”,取而代之的是律师为当事人发声,控辩双方纷纷举证和辩论……

  为了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进一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2012年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修正。明确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改革完善辩护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系列内容的加入,都指向一个方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就是从那以后,你再也看不到被告人戴戒具、着“号服”,取而代之的是,一身便装出庭;

  从那之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不仅仅只是一句口号,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当时间的脚步走进新时代,刑事诉讼法也加快了自己前行的步伐。

  值班律师制度,让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犹如见到了沙漠中的绿洲,沧海中的小船;

  刑事辩护全覆盖,让没有律师辩护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从此以后在开庭过程中发出朗朗辩护声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将出现在每个人的面前。

  完善司法责任制,让法官检察官成为真正的办案主体,同时又以落实责任来促使其谨慎行使权力,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与此同时,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又迎来了它的第三次修正,这一次新加入的成员叫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它的出现,使得传统中控辩双方的对抗、对立,走向了合作、协作,犯罪嫌疑人的自愿供述,也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提升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诚如陈卫东教授所说:“回首40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走过一条漫长的路,但我们发现这样一条路,它有着一个既定的、不变的方向——朝着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样一种方向发展。”

  从刑事诉讼法的诞生与成长历程,我们也不难看到,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是公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发生了最直接的对话。而它的每一次修改,都在努力让强势的公权力得以在阳光下运行,都在极力使公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逐步趋于平衡,因为它的使命不仅是惩罚犯罪分子,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也正是因为它的努力,公权力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得到良性运转,让公平、正义以我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彰显;

  也正是因为它的努力,最大程度得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努力让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

  也正是因为它的努力,我们的人身、财产、民主等权利不会遭到肆意践踏……

  让坏人不逃脱,让好人不受伤,它做到了,而且比我们想象中的还要好……

  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只是诉讼法体系的一个缩影,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它们都在维护程序正义的路上不懈努力……

文章关键词: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诉讼权利 犯罪分子 天选之子 保障人权 程序正义 罪犯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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