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消费者连续十天买2元过期面粉分十案起诉,超市共被判赔万元)
孙女士连续10天在重庆一家超市购买散称荞麦面粉,每日消费2元多,并拍摄购买视频。在第11天时,孙女士分十案起诉该超市,称荞麦面粉过期,要求索赔。最终,法院在今年8-9月分别判决该超市惩罚性赔偿孙女士每案一千元,孙女士因此获赔共计一万元。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述十起孙女士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判决书。澎湃新闻检索发现,在2018、2019两年间,与孙女士相关的销售者责任纠纷判决文书约200份,涉及重庆市多家大型超市。有多个商家抗辩时称,孙女士并非消费者,而是以打假谋取非法利益为职业,不能适用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但未获法院支持。
对此,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向澎湃新闻分析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但是食品和药品“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
“因为食药领域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领域,消费者只要买到了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保健品,都可以向商家索赔。”周兆成说道。
消费者连续十天买过期面粉,超市被判赔一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系列判决书,2019年6月22日,孙女士在重庆商社新世纪超市华融现代广场店(下称新世纪超市)购买了2.04元的散称荞麦面粉,并在购买时拍摄了视频,视频显示涉案食品堆放在货架上称重待售,置放在货架上的散装食品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保质期为6个月。孙女士以此证明该面粉已过期。
此后的10天,孙女士每日前往新世纪超市购买这款过期的荞麦面粉,每天消费2元多,保留购物小票,并拍摄购物视频,购买行为一直持续到7月1日。孙女士购买时,面粉已过期1-9天不等。
7月2日,孙女士以新世纪超市售卖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分十案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每起案件均向超市索赔一千元,该十案均于当日获得立案。日前,该十起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已相继审结。
据判决书,江北区法院在十份判决中均认为,孙女士提交的购物小票、产品实物及购物视频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孙女士购买时食品已过保质期。而孙女士在新世纪超市处购买了该过期食品,新世纪超市也向其出具了购物小票,双方之间即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
十份判决中,法院均认为,新世纪超市在食品标签上明示了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视为其对该产品食品安全的承诺,应当予以遵守。新世纪超市作为经营者选择销售涉案食品,就应当按照标示的内容对食品进行储存、销售以及及时检查,现因其疏忽大意,致使已经过期的产品流入市场,应当认定属于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的,为一千元。
据此,江北区法院于8月19日至9月10日之间对十案作出一致判决,均认定新世纪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令超市在每案中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千元,共赔一万元。
律师:食药领域直接关系人体健康,不限制“知假买假”
澎湃新闻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2018年、2019年两年间,与孙女士相关的销售者责任纠纷案裁判文书约200份,其中涉及重庆市多家大型超市,如沃尔玛超市、家乐福超市、永辉超市等,孙女士多以相似手段,连续多日购买某超市一过期产品,而后分案起诉,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
据裁判文书网,前述案件中的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也不是第一次与孙女士对簿公堂,在“过期荞麦面粉案”之前,孙女士还连续多日购买过期酥糖、过期椰香面包等物,向新世纪超市多家门店提起过数十起诉讼。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曾在“过期椰香面包案”中辩称,孙女士是以打假谋取非法利益为职业,不能适用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其次,该面包售价仅为1元,孙女士连续多天在同一门店购买同一商品,即使公司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也只能按照其购买的货款金额叠加计算,不能每一个案件都单独计算。该辩解理由未获法院支持。
对于孙女士的分案起诉的行为,其他多个商家亦在辩护理由中表示,孙女士并非消费者,而是以打假谋取非法利益为职业;且孙女士每天在被告处购买一袋涉案产品,分单进行结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获得惩罚性赔偿,其主观是明知产品可能存在瑕疵,有违诚信原则,不能适用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该意见亦未获得法院支持。
针对此类情况,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告诉澎湃新闻,新“消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但是对于食品和药品领域却没有限制。这是因为食品、药品领域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领域。国家对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都有严格的国家标准,同时,提倡全社会和个人进行监督。
“哪怕是‘职业打假’,其对食品和药品的监督也是值得提倡的。”周兆成说。
周兆成称,在食药领域,消费者的“知假买假”不意味着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免责。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包括产品说明的载体的包装,也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不然就涉嫌欺诈。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不管消费者是不是‘知假买假’,只要买到了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保健品,都可以向商家索取赔偿,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也根本不存在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周兆成说道。
周兆成还称,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支持。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特别规定”,目的在于对食药领域制假售假形成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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