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社会 > 正文

“两高”:缓刑犯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不认定累犯

2020年01月20日16:47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5034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1月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11月19曰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83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查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20曰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 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2019年11月19日展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 会议、2019年9月12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20曰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題。经研究,批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充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 的的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此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

 

文章关键词:累犯 缓刑犯 两高 最高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 缓刑考验 2019年 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 责编:杨薇薇
5034

相关阅读 换一换

慢新闻

网传四川音乐学院封校?川音:假的! 网传四川音乐学院封校?川音:假的!

推荐视频

i新闻

新闻推荐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2 hnr.cn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映象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