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热点 > 正文

员工抱怨拖欠工资被罚1.5万 律师:无法律效力

2020年03月11日08:48  来源:红星新闻

5034

  (原标题:员工抱怨拖欠工资被罚1.5万 律师:该决定无法律效力)

  3月9日,红星新闻报道广西南宁的潘女士因在个人微博上抱怨拖欠工资,而被所在公司汇桔网记大过并索赔1.5万一事,引起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质疑,公司有权力作出此类处罚吗?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在社交帐号上发表言论吗?如果被公司拖欠工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汇桔网公司内部关于潘女士的处罚通告截图

  今日(3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邀请三位律师对此进行解答。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企业自行作出的赔偿决定无法律效力;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认为,潘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付工资和相应经济补偿,亦可向其提供劳动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潘女士有权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

  张柄尧律师:企业自行作出的赔偿决定无法律效力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对于职工的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企业可以实施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不过,该条例属计划经济时代产物,现已被废止。根本原因在于,企业非行政机关,和职工之间只能通过合同方式予以约束。

  若员工违反相应规章制度或没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员工是否担责,需交由劳动仲裁机构或司法审判机关裁定。企业若认为员工行为对公司名誉构成影响,也应通过侵权之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现行司法中,法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企业自行对员工作出赔偿决定,相当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当然,本案还有一个特殊背景在于,当前确实面临疫情特殊困难,这给一些企业生产造成影响。对此,包括国家人社部到一些地方司法裁判机关,都对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等问题作出规定。如人社部明确,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其目的都是为了尽可能和谐劳资关系,共克时艰。

  但相关规定均明确,疫情期间,企业可以和员工协商降低工资,但仍需给职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以疫情之名行拖欠工资之实,属违法行为。对此,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对于职工网上发帖吐槽行为,若不存在明显恶意,故意夸大失实,应视为一种个人救济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范辰律师:潘女士有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潘女士所在的汇桔网南宁分公司,在今年1月支付去年11月份工资之后,仅在2月20日左右支付1000元生活费。汇桔网南宁分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潘女士在微博中吐槽的内容属实,不存在“发表恶意不实言论”,潘女士的行为并无不当。汇桔网南宁分公司对潘女士行政记大过和罚款1.5万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此种情况下,潘女士有权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潘女士也有权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理由,向当地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汇桔网南宁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潘女士还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对汇桔网南宁分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在当前疫情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遇到经营上的困难,也应该在平等自愿原则下以积极的态度与员工友好协商,互让互谅,共渡难关,而不是动辄对员工进行处罚和打压。和为贵,依法行事很重要。

  林小明律师:此举让汇桔网企业形象丢分

  汇桔网因员工潘女士在网上抱怨拖欠工资,而对其予以记大过并处罚1.5万元的做法于法无据,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该公司为维护自身形象而乱作为的做法,反倒使汇桔网给人以不遵法律规定、不按规矩办事的印象。

  首先,潘女士所抱怨的拖欠工资的内容属实,并非空穴来风,而且她也未在大范围内传播;其次,该公司并没有明示给予潘女士处分的依据,如经过公示并确认的公司管理规章或员工手册,管理规章中有明文规定在网络发布公司相应信息可给予行政记大过;再者,即便员工在网络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涉嫌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但动辄就对员工处以1.5万元罚款的做法既可能没有公司规章明文规定,也涉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汇桔网应当对其前述罚款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潘女士现在已经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付工资和相应经济补偿,而本次事件系公司未及时支付潘女士相应的劳动报酬,公司承认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影响等因素。因此,在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作为劳动者的潘女士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为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未满六个月则补偿半个月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应给予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额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潘女士可以向其提供劳动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汇桔网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并纠正其错误处罚行为。

文章关键词:潘女士 法律效力 工资支付 员工手册 法律规定 工资发放 支付令 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 吐槽 责编:王江龙
5034

相关阅读 换一换

  • 女子喝男网友买的奶茶不省人事 醒来发现损失太大

    潘女士没有丝毫防备,接过范某买的奶茶便喝了起来,谁知喝完后没多久,便感觉头重脚轻,被范某带入了一间房屋后便不省人事。这时,潘女士发现范某已不知所终,自己的手机也不见了,她立刻到营业厅补卡。

慢新闻

网传四川音乐学院封校?川音:假的! 网传四川音乐学院封校?川音:假的!

推荐视频

i新闻

新闻推荐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2 hnr.cn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映象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