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5月12日消息,余女士骑着共享单车上路,结果刹车失灵,摔倒受伤。康复后,她起诉运营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月11日,思明区法院公布了这起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
2018年8月9日中午,余女士骑着ofo共享单车在新华路上因刹车失灵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车的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余女士住院治疗了18天,出院后又花了大半年时间才康复。其间,ofo共享单车运营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拜克洛克公司)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后来,余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损伤及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
余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拜克洛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拜克洛克公司承认余女士陈述的是事实,但并不认可余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拜克洛克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应保证其投放市场经营的自行车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因乘骑的自行车制动系统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余女士受伤,拜克洛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余女士的各项损失进行认定。身为家庭妇女的余女士能否获得误工赔偿呢?法院认为,虽然余女士没有收入,但是受伤后影响了她照顾家庭的能力,增加了家庭生活的成本,因此参照上一年度厦门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计算180天的误工费。最终合计的损失约22.77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万元,拜克洛克公司还应向余女士赔偿约21.77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使用单车时,先检查再上路。法官说,遇到类似余女士这种情况,骑行者应第一时间报警,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证明确实是由于单车质量安全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避免日后在解决纠纷时证据不足。当然,如果是骑行者因操作不当或者自身体质原因而导致的事故,应当由骑行者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在道路上因有障碍物或者坑洞导致事故发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有管理义务的侵权人索赔。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建议市民朋友在使用单车时先检查再上路。
随着共享单车骑行人数扩大,因共享单车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也在不断增加。面对共享单车引起的事故,使用者往往存在误区,要么自认倒霉,不追究平台责任;要么推卸责任,认为与己无关。
10月6日17时许,辉县市高庄乡宋庄村路段发生一起因轻型农用货车制动失灵导致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人当场死亡,四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肇事司机及五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5月18日,四川达州市达川区委外宣办官微“走近达川”就5月17日达川区绥定大道二段交通事故发布第二次情况通报。
赠送给火神山医院30多万元的卫浴急需运到武汉。回乡14天隔离观察结束后,王晓伟又来到郏县安良镇赵楼村陈庄自然村当起了志愿者,进行义务卡点值守,每天早出晚归,始终坚守在那里。
(原标题:汕头一公交车失控撞上施工房屋:初判系刹车失灵,十人在治疗)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微博6月24日清晨通报,该市安平路与海平路交界处一公交车失控碰撞后撞上正在施工改造的房屋,截至6月24日零时,尚有10名伤者在院治疗,无生命危险。通报称,事发后,汕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全力以赴妥善救治伤员,市分管领导带队前往医院看望。
羊卓雍措,是去往西藏军区山南军分区某边防营的必经之地。四天三夜,500多公里,运输队途中经历了刹车失灵、乱石坠落,走过离路肩只有20厘米的施工路段……他们突破艰难险阻,将120余吨物资送达边防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