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并专列一章对此作出重大制度安排。党内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当前,党内监督还存在着监督缺位、监督执行力度不够、监督效果体现不充分等方面的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需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引导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进监督全覆盖,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前提。打铁先要自身硬。要强化党内监督,首先,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织密监督网络。通过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着力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把所有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其次,要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确保监督全方位全覆盖。最后,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与党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在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主导作用的同时,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主体在重要领域和重大问题执纪执法上的协调配合、聚焦发力,并加强它们在监督形式上的对接。
使现有的监督制度法规细化、具体化,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基础。加强党内监督,需要依规进行,且要使制定的法规制度有效管用。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这些法规制度对于党内监督的对象、内容、监督的制度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我们应制定出比较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性制度,使现有的监督制度法规细化。由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情况不同,还应结合实际,区分不同的监督对象,同时贯穿明晰的问题意识,对目前已有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使其更具针对性。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应更加重视从体制机制上破解监督难题,继续深化相关改革,完善党内法规制度,进一步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推动监督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认真落实好对主要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监督、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靠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更要抓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形成“头雁效应”。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带动和促进整个监督体系不断健全、更好运转。首先,要督促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其次,应多方施策,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要用刚性制度把“一把手”管住,保证其正确用权、廉洁用权。要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强化党内监督,还必须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要明确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要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日常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推进用权公开,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保障。科学地进行权力配置并对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制约,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有力保障。为此,必须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实行党内监督,需要增强公开性、透明度。鉴于此,必须落实好党务等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做到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上,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对违规过问下级有关事项如实登记和问责,把权力运行全过程置于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之下。
各监督主体包括全体党员敢于、善于监督,创新监督方式,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路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一方面,各监督主体必须敢于监督,提高监督意识。在做好自我监督的同时,各监督主体要各司其责,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去做好党内监督。另一方面,各监督主体要善于监督,不断创新监督方式。要把握好政策界限,讲究方式方法;要在日常工作中监督,在细节中监督;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增强监督本领,精准有效开展监督。总的来看,各监督主体必须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去实施监督,只有这样,强化党内监督的目标才能实现。
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给出的答案是:“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于国家而言,必须真正敬畏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保障公民权利作为行动的出发点。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和督察,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速。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发展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和人民调解员队伍,法律服务执业规范和执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
“三个自觉”理念的形成,便是最高检党组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的生动诠释。9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11月16日至17日在北京召开。要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切实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传达学习会议精神时提出,要深刻认识把握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毫不动摇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地方立法工作者,我们一定要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推进重要领域立法,努力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联播+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
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11个方面的要求。中央宣传部、生态环境部负责同志,北京、上海、浙江、广东4省市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作交流发言。
习近平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11个方面的要求。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一部主干性党内法规,《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强化“两个维护”,加强党的中央委员会工作,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