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通知》提出,要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同时,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将阶段性扩大。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此外,还将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记者 代丽丽)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金属于常规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失业补助金是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新出台的一项临时性、阶段性举措,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金属于常规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失业补助金是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新出台的一项临时性、阶段性举措,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就业是民生之本,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都把就业摆在首位。督查组暗访了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镇党群服务中心,了解当地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政策,张江镇有困难群众200余人,依照标准,给予每人每月1400余元的救助金。
自今年2月份起,阶段性实施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减、缓”政策,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有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延长至今年12月底,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延长至今年6月份,缓缴社保费政策可延长至今年12月底。
发放标准为:累计参保不足6个月的,发放1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满6个月不足1年的,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区分待遇条件。
发放标准为:累计参保不足6个月的,发放1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满6个月不足1年的,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区分待遇条件。
为更好保障民生、特别是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新疆今年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参保不足1年失业农民工纳入常住地社保保障体系,减轻其就业和生活压力。
人社部门初步梳理了25个高频服务事项,如职工退休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稳岗返还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等。“力争2020年底前实现‘一件事’打包办理,努力使办事‘跑腿’越来越少、材料越来越简、时限越来越短。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整合企业招聘和用工信息,筛选一批就业岗位,开辟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线上招聘绿色通道。
□ 各地经办服务机构不得增加失业人员的领金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非法定领金条件,同时也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截至3月底,全国已经向230万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93亿元,代缴医疗保险费20亿元,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亿元,向6.7万名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助4.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