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范围、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6月15日,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财政厅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六稳”促“六保”,河南又有新措施。
措施 1
扩大领取 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
根据通知,我省将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大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不再享受促就业相关待遇。政策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起。
同时,我省将取消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对超出申领期限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应当受理并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
措施 2
阶段性发放
失业补助金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不含参保不足1年个人不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办理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6月底。
发放标准为:累计缴费2年以上的(含2年)参保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累计缴费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0%执行;参加失业保险不足1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补助金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享受失业补助金的同时,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但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补助金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前期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应一次性补发。
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措施 3
阶段性扩大
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根据通知,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起有参加失业保险记录,但累计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办理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2月。
发放标准为:累计参保不足6个月的,发放1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满6个月不足1年的,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同时,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区分待遇条件。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措施 4
阶段性提高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通知还明确,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联动机制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前期应享受未享受的应一次性补发。
措施 5
延长阶段性
失业保险费免征期限
原定2020年6月底到期的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底。
措施 6
加大稳岗返还
实施力度
按照通知,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一步放宽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享受条件,提高返还比例,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提高返还比例——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将稳岗返还标准由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100%。
快捷发放稳岗返还——在确保基金安全前提下,通过内部数据比对核查,对今年以来已按50%标准申领稳岗返还且目前仍然存续的中小微企业,尽快按新的100%稳岗返还标准予以核算,直接补发到企业账户;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小微企业,无须申报,直接将资金返还到企业账户。
倾斜支持重点企业——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在现有政策基础上,重点向对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受疫情严重影响和实体企业倾斜。对医疗物资、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供应保障企业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发放。
其他企业稳岗返还申领发放仍按原政策执行。
保障措施 1
畅通渠道 网上可申请
为了让百姓申请办事更方便,通知提出,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可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在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未能实现网上经办的,也可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领。
经办机构要实行“一门、一窗”给予办理,避免服务对象“进多个门,跑多次腿”。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结果可以网上查询或现场查询,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发放相关待遇。
各地要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统一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全国线上申领入口,并向各地提供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
保障措施 2
应保尽保
不得“设槛”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应返尽返的目标任务,努力扩大受益面,不得增加限制性附加条件,确保参保企业及失业人员及时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
同时各地要强化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审核、拨付等工作,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记者 李娜)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金属于常规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失业补助金是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新出台的一项临时性、阶段性举措,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金属于常规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失业补助金是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新出台的一项临时性、阶段性举措,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就业是民生之本,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都把就业摆在首位。督查组暗访了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镇党群服务中心,了解当地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政策,张江镇有困难群众200余人,依照标准,给予每人每月1400余元的救助金。
自今年2月份起,阶段性实施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减、缓”政策,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有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延长至今年12月底,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延长至今年6月份,缓缴社保费政策可延长至今年12月底。
发放标准为:累计参保不足6个月的,发放1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满6个月不足1年的,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区分待遇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为更好保障民生、特别是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新疆今年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参保不足1年失业农民工纳入常住地社保保障体系,减轻其就业和生活压力。
人社部门初步梳理了25个高频服务事项,如职工退休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稳岗返还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等。“力争2020年底前实现‘一件事’打包办理,努力使办事‘跑腿’越来越少、材料越来越简、时限越来越短。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关于加大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整合企业招聘和用工信息,筛选一批就业岗位,开辟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线上招聘绿色通道。
□ 各地经办服务机构不得增加失业人员的领金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非法定领金条件,同时也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截至3月底,全国已经向230万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93亿元,代缴医疗保险费20亿元,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亿元,向6.7万名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助4.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