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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律师:他嫖娼从不找16岁以下少女 这是底线

2020年06月21日09:03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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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家专访王振华代理律师:他嫖娼从不找16岁以下少女,这是他的底线,拒绝回应1200万代理费争议

  原创中国慈善家

  6月17日,经过16小时庭上激辩,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一审宣判,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一判决结果引来各方关注。

  据法院方透露,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综合考量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做出从重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翌日,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百度认证个人账号上发出“千字声明”,称王振华已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二审加重刑期可能性不大

  6月18日,判决结果公布后,原、被告双方均对结果表示不满。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声明中称,多名专家对门诊记录、司法鉴定意见做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不支持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

  庭审时,王振华始终表示自己无罪。据被害人代理律师回忆,王振华当庭陈述自己只是摸摸孩子、抱抱孩子,不承认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与自己有关。陈有西在随后的声明中称,王振华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始终否认猥亵幼女。“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陈有西也透露,王振华已提起上诉,希望二审判其无罪。

  与此同时,为了使王振华获得较高量刑,被害人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其代理律师表示已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在接受《中国慈善家》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振华上诉可能只是对外表明“他没干”的态度,也是对个人“人设”的一种补救,是一个技术性的选择。

  何兵分析认为,该案定性“猥亵”没有问题。在他看来,该案涉及隐私,受害人不可能把案子细节在网上公开,没办法对外说太多。而仅从目前判决所披露的事实来看,5年刑期的结果是比较合理的。“从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精液证物应该是没有的,否则性质又不一样了。精液可以保存较长时间,这个案子从案发到报案没有经过太长时间,侦察措施也开展得比较快,应该不存在证据灭失的问题。”

  依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但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案发时被害人只有9岁,属于儿童;被害人的处女膜已经破裂,“强奸也不过如此”;王振华属于公众人物,案件影响恶劣。因此,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

  受害女童代理律师对外表示,现在希望推动上级检察机关、上海二分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该案抗诉,让王振华获得5年以上、最高15年的刑期。

  “检察院建议的刑期是4~5年,上级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情况下很少超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去判。

  ”何兵说,该案即使双方都不满,但不太可能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加重刑期。

  “王振华嫖娼从不找16岁以下的”

  6月18日下午,陈有西在声明表示,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该声明遭到网友质疑,某网站“新城控股原老总王振华猥亵女童被判5年你怎么看?”的调查结果显示,超7成网民认为新城控股原老总王振华猥亵女童被判5年属于量刑太轻,另有近2成的网民认为王振华应当在监狱里度过余生。

  “不存在猥亵,根据常识判断不太可能,被告的口供也是前后不一致的,一会儿说我从来没有碰她,一会儿说我摸了她的腿,一会儿又说抱抱她。”何兵说。

  据媒体公开报道,案发当天,王振华给“牵线人”周燕芬许诺10万元,让她带一个小女孩到他的房间去,事成后将钱汇给她。

  何兵认为,在猥亵案中,未成年人是可以作证的,因为同类案一般发生在私密性场所,没有其他证据。除了被害人本人的供述以外,还要佐以其他证据来推断。比如在被告和被害人不认识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找被害人并事后给中间人10万元,这10万元是作何用途,中间人的交待也很重要。

  目前,该案的一系列的疑问,只有受害人方律师的声音,王振华一方除了律师陈有西的声明外,无其他解释。陈有西对《中国慈善家》表示,自已之所以不接受采访,就是怕被误会。“我控制不住我们的意思会不会被误解、被引申,没办法掌握。”

  “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陈有西告诉《中国慈善家》,王振华喜欢找年轻漂亮女性嫖宿是他的错,对他进行治安处罚当然是应该的,不能说他没有问题。

  何兵认为,代理律师对被告人的品行进行担保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针对网传“王振华律师收了1200万律师费”的问题,陈有西对《中国慈善家》表示:“我不作任何回应,没兴趣也没有时间。现在关注点是案件本身。”

 

文章关键词:王振华 量刑建议 嫖娼 被害人 少女 中国慈善家 代理律师 牵线人 法院 刑期 责编:彭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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