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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司法独立——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二

2020年07月03日21:54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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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题: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司法独立——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二

  新华社记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央政府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针对舆论关切和各种观点,法律专家分析指出,中央授权香港特区管辖绝大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只保留极少数特定情形下案件的直接管辖,以防因特区不履行、无法履行或无力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无损香港特区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在世界各国,国家安全都是中央事权,属中央“保留管辖”事项。对香港发生的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中央原本都有权直接管辖,但基于“一国两制”原则,以及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和对特区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尊重,中央授权香港特区管辖绝大部分案件,只保留在极少数特定情形下对特区办不了的案件的直接管辖,并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这是中央对香港特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保障‘一国两制’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是合宪合法的。”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说。

  作为中央政府派出机构,驻港国安公署有责任确保有关法律执行到位、有效实施,将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不影响特区的执法行为,也不影响特区法官对具体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存在干涉香港特区司法独立问题。

  关于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特定情形”,香港国安法有清晰划定:一是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是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法的严重情况的;三是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并且,香港国安法对驻港国安公署等行使管辖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周叶中指出,香港国安法设置了中央和特区两个层面的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体系,分别赋予不同的职责职权。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负责常规案件的一般管辖,驻港国安公署对特定案件进行直接管辖,二者不存在冲突,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同时,香港国安法关于案件管辖权划分的制度设计,也说明中央充分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

  作为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能力和手段是有限的,有“无权管、无力管、管不了”的情形,甚至在一些极端情形下,地方政府自身安全也需要中央政府加以保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指出,中央保留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必要的、最后的管辖权,是防止出现因香港特区不履行、无法履行或无力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的严重后果,确保国家安全在香港安然无虞。但是,由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案件是极少数,其拥有的管辖权具有支持、督促、补充、兜底的作用。

  香港法律界有人称,中央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辖权,侵犯了香港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专家认为,这种说法完全颠倒黑白、本末倒置。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其司法管辖权源于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基本法的授予。基本法第19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管辖权本身就是有限制的,香港法院除继续保留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的限制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田飞龙指出,明确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是适应“一国两制”实践发展的新需要,是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有关规定有利于堵住疏漏,防范、制止和惩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共同构建更加严密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完)

文章关键词:一般管辖 一国两制 特定情形 国安法 犯罪案件 公署 周叶中 危害国家安全 终审权 司法独立 责编:邵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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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评丨设立驻港国安公署 制度创新和法治原则并举

    香港国安法的落地生效,向香港与国际社会传递了中国政府依据宪法与基本法治理香港的正当意志和法律行动能力。驻港国安公署是香港本地执法机构的坚强法治后盾与支持力量 其三,只有国家执法力量具有兜底性的直接管辖权,才能有效威慑香港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挑衅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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