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高考前夕,网上总会有些不良机构或不法分子借高考之机炒作一些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和公众。为此,教育部联合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部门梳理汇总了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高考假新闻、假信息,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明辨网络谣言,谨防上当受骗。希望各网站不为谣言提供平台,希望网民不信谣、不传谣。
一、盲信“神押题”,考生泪两行
每年都会有不法分子在网络平台或交流群中兜售所谓“高考真题”“绝密答案”等,标榜“准确率极高”“违约退款”等诱惑信息,并以“预付订金”等名义要求用户先付款。有的不法分子声称可以花钱雇用“枪手”替考,还有的借传送“样题试卷”的名义向用户电脑或手机发送病毒,套取用户信息。
【案例】2019年6月12日,山东济南警方破获一起网络售卖高考押题试卷骗取考生家长钱财的案件。据民警介绍,数万元一套的高考押题试卷,其实是嫌疑人李某花几百元从书店和网上买来的普通考试试卷。李某利用家长想提高孩子高考成绩的急切心理,冒充某知名辅导机构负责人向家长兜售所谓“高考押题试卷”,骗取多位家长钱财共计十余万元。2019年7月,红星新闻报道一名在校大学生高考当枪手被判刑期4年6个月。
【提醒】高考试题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其保管和运送都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都实行封闭式管理。广大考生及家长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要相信那些能提前拿到高考真题或答案的言论。不要在网上购买所谓“高考真题”“绝密答案”等。购买涉密材料,本身也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招生政策熟于心,骗子只能绕道行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考生和家长不熟悉高考相关招生政策实施诈骗。有的声称不用看分数,只要花钱就能搞定;有的吹嘘自己可以弄到某某大学定向招生计划,保证录取,公开叫价,收取高额“定向费”。
【案例】李某在朋友交往中得知,高某的独子即将参加高考,遂告知对方,其舅舅在北京一知名高校任教授,可通过“内部指标”帮孩子上大学,只要肯花钱就行。高某孩子的高考成绩出来后,分数只能上三类本科院校。心有不甘的高某找到李某求助,并根据对方要求支付了15万元“活动”经费。高某也拿到了李某带来的录取通知书,但与此前承诺不同的是,通知书上的录取学校是一所并不知名的学院。对此,李某解释称,孩子只是暂时先在该学院军训,结束后就可以转入之前所说的名校读书。然而,军训结束后,孩子仍然在这所不知名学院读书,同时,高某还了解到,这家学院面向社会招生,并不局限于高中毕业生,毕业后也无法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与李某声称的知名高校更是没有任何关联。意识到被骗的高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李某被法院认定为实施诈骗罪并被判刑,此前骗取的十几万元也如数退还给高某,但此时距高校开学已过去数月,其他落榜考生也早已开始复读。
【提醒】高考招生制度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经过40多年不断改进完善,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科学规范、监督有力、公平公正的考试招生体制机制。高考招生录取工作都是在网上进行,并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内部指标”,更不会向家长收取高额费用。
三、网上常有假信息,提醒网民擦亮眼
以往高考期间,网上经常流传××考生准考证丢失的信息。广大网民看到后替考生着急,迅速在群内和朋友圈转发,短时间形成影响范围较大的舆情。有不法分子往往借此虚构情景骗取网民同情,提供虚假信息,所留手机号多为吸费音讯电话。若有好心人按照电话号码回拨,并且按电话提示音操作,就可能掉入吸费陷阱。也有网民虚构捡到“试卷”消息,借高考话题散布虚假信息博取关注。
【案例1】2019年高考开考前夕,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流传着一则虚假信息,声称:“捡到一张高考准考证,刘思宇,考点在实验高中,请朋友们转发,让刘思宇联系这个号码1560633****。一定帮他群发一下,这孩子一家肯定急死了。扩散,扩散,别耽误孩子高考!”从2016年“白娅倩”、2017的“杨雷雷”“孙超”“党喜龙”、2018年“刘明炜”“刘明婷”等同学到2019年的“刘思宇”,年年丢失准考证,内容如出一辙,套路依旧。
【案例2】2013年,在高考前夕,四川宜宾市一网民发帖称“今天路过教育局,看见一辆货车上面掉了一样东西”,并配有2013年高考全国试卷的印章牛皮纸袋图片。经网民举报后,宜宾市公安局临港区分局立即启动应对高考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迅速开展一系列落地查证工作。经过侦查、核实,此贴为网民杨某虚构内容。杨某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查处。
【提醒】看到类似信息,建议先跟考生所在中学或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举报电话联系确认。在未经核实的情况,建议不做转发,更不要拨打信息中的联系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高考阅卷严又严,切忌胡乱做猜测
每年高考成绩公布前后,总有人炒作某地高考阅卷工作极不严肃,阅卷教师甚至不管对错,乱打分。事实证明,发布这些帖子的人往往是为博取关注,还有的是部分高考成绩落差较大或考试不理想的考生和家长武断地认为是阅卷出了问题,胡乱猜测。
【案例】2019年高考前,一篇题为《惊人!!!中国高考判卷内幕,寒心啊!》的文章在网上热传。该文作者自称是“山西某中学教师”,参与过高考阅卷。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有一些阅卷老师为了赶进度,不管对错随意批改,而且复核者也未发现问题,甚至出现了“20分题被给0分”的极端情况。文章最后得出结论:“高考关系着考生的前途,但阅卷是考生的关口。考生能否顺利过关,不完全决定于学习成绩和答题水平,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考生的运气,阅卷老师的心情。”此文涉及高考内容,吸引眼球,在网上流传至少已经超过10年,内容严重失实。由于内容过于“惊世骇俗”,每年高考之后总会被好事之徒拿出来传播。2019年,教育部官网在盘点高考谣言时已对该文进行过专门辟谣。
【提醒】高考阅卷是非常严肃的工作。现行的高考“网上评卷”模式,从制度设计到实际操作充分体现客观公正。评卷教师要过“四关”,一是资格关,评卷教师以高校教师、中学教师及教研人员为主,对评卷教师的教学时间、教研经验、评卷经验以及专业技术职称等都有具体要求;二是培训关,所有评卷教师都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熟练掌握评分细则和要求;三是考核关,所有评卷教师都必须通过评卷流程、要求、系统操作、保密等考核,考核不过关,不得参与评卷;四是试评关,正式评卷前,所有评卷教师要进行试评,即评卷教师按照评分细则对样卷进行试评,检验其对评分细则和宽严的把握情况,不合格的再次进行培训,全部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评卷。
阅卷一般实行“一人评一题”“双评制”,“双评”超过一定差值的,则提交第三位教师进行“三评”,确保评卷分数的准确和有效。此外,评卷系统还制定了严格的评卷质量监控体系,对评卷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实时监控和分析,及时预警和提示等,确保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总台央视记者 潘虹旭)
【案情】张某在一个场合认识了李某,其间张某提到自己孩子高考的事。犯罪分子经常利用“内部招生”“特殊指标”“补录”等骗局,即谎称某高校名额没能招满,通过花钱可让考生获得特殊指标或补录名额。
【案情】张某在一个场合认识了李某,其间张某提到自己孩子高考的事。犯罪分子经常利用“内部招生”“特殊指标”“补录”等骗局,即谎称某高校名额没能招满,通过花钱可让考生获得特殊指标或补录名额。
2020年高考已经结束,后续考生查分、填报志愿和高校录取等工作即将展开。【提醒】通常“野鸡大学”会通过各种虚假宣传、伪造招生办学资格、伪造招生宣传材料、谎称国家承认学历等伎俩,诱惑考生和考生家长报考。
2020年高考已于7月10日结束,后续考生查分、填报志愿和高校录取等工作即将展开。【提醒】通常“野鸡大学”会通过各种虚假宣传、伪造招生办学资格、伪造招生宣传材料、谎称国家承认学历等伎俩,诱惑考生和考生家长报考。
“高考真题,先付订金违约退款”“内部指标保进一本”……每年高考前后,网上总会有不良机构或不法分子借高考之机炒作一些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和公众。2019年6月12日,山东济南警方破获一起网络售卖高考押题试卷骗取考生家长钱财的案件。
明辨高考谣言 谨防上当受骗 每年高考前夕,网上总会有些不良机构或不法分子借高考之机炒作一些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和公众。为此,教育部联合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部门梳理汇总了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高考假新闻、假信息,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明辨网络谣言,谨防上当受骗。希望各网站不为谣言提供平台,希望网民不信谣、不传谣。
培训关,所有评卷教师都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熟练掌握评分细则和要求;考核关,所有评卷教师都必须通过评卷流程、要求、系统操作、保密等考核,考核不过关,不得参与评卷;
据报道,近日,山东冠县的陈女士在报考成人高考时查证发现,自己16年前被冒名顶替入读山东理工大学,该事件随即引发社会热议。毫无疑问,陈某某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的行为,不但改变了他人的人生,是对被冒用者合法权利的侵犯,更是对高考招生录取秩序的践踏与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