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融媒热头条 > 正文

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请看这些案例

2020年08月07日17:06  来源:自然资源部

5034

  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为此,本期微信特从近期公开的判决中选编了一组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实例,以供学习参考。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至案发时,丁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经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为5225.45平方米、计7.838亩,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村民李甲2006年3月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多年后,李甲发现同村村民李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占其所承包耕地,非法建房,李甲将李乙诉至法院。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对李甲诉李乙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李乙停止侵权,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建在李甲承包地上的围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直至将土地退还为止。判决生效后,李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后,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李乙长期外出务工,李甲向法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李甲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李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他一直拒不履行。因李乙外出打工,长期不在家,也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法院于2017年11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以拒执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2月,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李乙家人表示愿意履行判决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乙自愿认罪,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遂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乙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城镇居民胡某、王某为建养殖场和自住房,先后从某村民小组购买该村集体自留地、耕地,非法占用 11.35 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胡某、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 5000元。

  城镇居民胡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先后从某村民小组购买该村集体自留地一块,从村民程某处购买耕地一块,从村民饶某处购买菜地一块。随后,王某受胡某及赵某雇请,用货车拉废土倾倒于该三块地,并将其连同浇灌用的三条水沟及道路全部覆盖。后王某雇请铲车司机宋某将该三块地推平整,从而形成一块面积为5565平方米的地块。

  胡某、王某又从村民吴某处购买到一块面积为2151平方米的耕地,也进行了平整,并开始在该地上建房。后因用地管理部门查处,二人新建的两幢房屋仅下好基脚后停工。

  经用地管理部门现场勘察,以上两处土地共计11.35亩,均已填埋风化石,深度48厘米~80厘米,部分土地已兴建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耕作层已遭破坏,上述耕地确已无法耕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11.35亩,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胡某、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村民黄某占用自家承包的耕地建房,在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拒不执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用地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了其建在自家承包地上的房屋。

  村民黄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且属滑坡地带上建房居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且该房修建于地质灾害的滑坡地带,下临省道公路,给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及行人安全造成威胁。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依法对黄某作出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间内,黄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当地用地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审查,法院裁定准许了该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张贴了执行公告。

  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为不动产,强制执行行动采取法院主导,土地、路政、交通部门及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方式开展。执行人员认真清点财物,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被执行人的损失,将其房屋的门窗等附属设施先予拆下并逐一登记后搬移至指定地点妥善保管,然后施行拆除工作。最终,拆除工作圆满完成,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得到恢复。

  城镇居民胡某、王某为建养殖场和自住房,先后从某村民小组购买该村集体自留地、耕地,非法占用11.35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胡某、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居民刘某,将蔬菜大棚改建 260 余套"大棚房"对外出租获利,该项目占用耕地 28.75 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 22.84 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最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居民刘某经人介绍,以 1000 万元的价格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让合作社蔬菜大棚 377 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一个月后,刘某指使其司机与池某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某司机。随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司机。

  在此期间,刘某未经用地管理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至案发,刘某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 260 余套(每套面积 350 平方米至 550 平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

  经当地用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 28.75 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 22.84 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该市用地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最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随后,该市用地管理部门移送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市公安局对刘某司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刘某有重大嫌疑。公安局遂以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终,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另外,刘某司机在明知刘某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经检察院追诉,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司机有期徒刑6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村民陈某某未按照批准面积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另未经批准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村民陈某某获得审批,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房屋,批准用地面积200平方米。2019年初,陈某某开始建房,但其建房所用土地并非获准使用的地块,而是占用本组村民方某某的承包地及自家牛圈所在地。用地管理部门接到村民举报,经现场查勘,询问陈某某之妻,并与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核对,查明其新建房屋未使用批准的建设用地,另占用该村集体土地182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09.2平方米。

  用地管理部门先后两次向陈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陈某某未停止建设行为,房屋主体已经建成。其后,用地管理部门向陈某某之妻向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后,向某某申请听证。听证会上,陈某某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用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改正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金5460元。

  陈某某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用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耕地进行违法建房并出售,伪造借据变相收受贿赂40万元。李某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李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同时兼任“两违”综合治理专项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在没有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成立村建理事会,非法占用土地9.61亩进行违法建房,由其本人负责村建理事会和违法建房的具体事宜,并派人在违建中进行管理。

  后李某将该违法建房工程指定给吴某承建,并放松对该违建的巡察、劝阻、报告、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职责,并伪造借据以集资楼购房款的形式收受吴某贿赂40万元。截至案发时,该违建项目已建成2幢各18层框架楼房、1幢连体18层框架楼房、4处配套房、2处花圃及2处空地(水泥硬化),总固化面积9亩。

  经当地用地管理部门鉴定,本案涉及该村6.486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上述违建房建成后,以商品房进行售卖。最终,李某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镇用地管理部门张某、镇城建服务中心王某违规为杨某等8人办理审批用地手续,导致承包地上建起4幢豪华别墅,当地纪委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从外地迁入某村人员杨某等8人商议,共同集资在杨某父亲承包土地上合伙建房,随后向该村村委会、镇、区用地管理部门、镇政府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违规签署意见,镇用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张某在没有到现场实地勘查的情况下,擅自为杨某等8人签批了建房用地勘查意见。经区用地管理部门审核,向杨某等8人下达《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8户批准占地面积1440平方米。

  其后,镇城建办工作人员王某越权审批,为杨某等8户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杨某等8人新建别墅工程竣工后,经市规划部门现场实地勘查,杨某等8户新建别墅围墙内占地面积5587.974平方米,4幢别墅共占地面积95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79.648平方米,违规多占土地4147.974平方米。

  经调查核实后,区纪委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刘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镇用地管理部门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镇城建服务中心王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文章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占用耕地 非法占用土地 耕地保护 责编:林瑶
5034

相关阅读 换一换

  • 湖南一男子毁林建4700平“私人跑道” 被判刑六个月

    原标题:男子在岳麓山旁毁林建4700平“私人跑道”,被判刑六个月  为方便健身,也方便朋友的滑翔伞试飞,长沙男子吴某在自家房屋旁的山林里,建了一条140米长的私人跑道。岳麓法院认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犯罪头目秦志洲:从法院干部到县领导 被多人举报

    调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处级干部秦志洲再回临汾时,身份已是犯罪集团头目。澎湃新闻注意到,乡宁县公安局发布的上述通告显示,秦志洲犯罪集团主要嫌疑人中,也有一个人叫王泽荣。

  • 老人携女负债种树16年荒山变绿洲,女儿却因非法占林被拘捕?

    ”根据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的官网介绍资料显示,李福深曾经承包的荒山,现在已经是玉龙山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域。”  9月3日下午,记者与济南市中区法院郭法官取得了联系,她告诉记者,这场庭审不会进行直播,其他问题,要联系宣传部门。

  • 辽宁一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涉黑组织案宣判 19人获刑

    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的涉黑组织案,该犯罪集团组织者孙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等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山西柳林首富陈鸿志获死缓 曾当众扇县委书记耳光

    (原标题:柳林首富陈鸿志被判死缓,挖过镇党委书记祖坟,扇过县委书记耳光) 在山西省柳林县,陈鸿志控制的燎原大厦是当地的高档商厦,其广场前的扫黑除恶的宣传标语格外醒目。

  •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改革开放40年·40个“第一”)

    “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舆论关注,是因为过去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太高了。”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甘代兴,曾是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也是我国新环保法施行后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主审法官。

慢新闻

网传四川音乐学院封校?川音:假的! 网传四川音乐学院封校?川音:假的!

推荐视频

i新闻

新闻推荐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2 hnr.cn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映象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