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推动旅游企业扩大复工复产,促进全省旅游业快速恢复和健康发展,近日,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旅游市场恢复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级安排2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市县出台的奖励补助政策,如旅行社奖励、景区门票减免补助、旅游专列国内包机奖励等,根据市县实际投入和政策实施结果给予奖励性补助。
《通知》明确了具体的考核内容,分为政策制定情况、落实成效情况和加分项三大项。考核步骤包含自主申报、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三部分。
《通知》指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当地政府对旅行社进行奖励、景区门票减免补助、旅游专列国内包机奖励等支出。奖励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从奖励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和计提项目管理费。
奖励资金下达后,县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商财政局编制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此外,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还要加强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当地省辖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旅游市场恢复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 “六稳” “六保”工作任务,推动旅游企业扩大复工复产,促进全省旅游业快速恢复和健康发展,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四部门印发了 《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加快促进旅游市场恢复发展的通知》 (豫文旅办 〔2020〕19号),要求 “省级安排2000万元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市县出台的奖励补助政策,如旅行社奖励、景区门票减免补助、旅游专列国内包机奖励等,根据市县实际投入和政策实施效果给予奖励性补助”。为做好此项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第二条 市县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出台和完善加快促进旅游市场恢复发展的引导和支持政策,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的旅游市场恢复工作。在市县政府出台完善引导和支持政策基础上,根据各地政策实效和相关标准,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通过考核,对工作先进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政策制定情况 (50分)
1.本地围绕旅行社奖励、景区门票减免补助、旅游专列国内包机奖励等而出台的加快促进旅游市场恢复发展的有关政策 (10分);
2.为促进旅游市场恢复发展,在旅行社奖励、景区门票减免补助、旅游专列国内包机奖励等方面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 (30分);
3.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情况 (10分)。
(二)落实成效情况 (50分)
1.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游客到本地旅游人数增幅 (30分);
2.全域旅游人数增幅 (20分)。
(三)加分项 (10分)
市级出台加快促进旅游市场恢复发展的有关政策,并安排有年度奖补资金。
第四条 考核步骤
(一)自主申报。以县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为申报主体,对照 《河南省县 (市、区)旅游市场恢复发展考核指标》 (见附件1),对本地旅游市场恢复发展工作进行自查,并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经省辖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报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资料审核。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三)现场核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集中评审得分比较好的县 (市、区)进行现场核查,并确定最终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第五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当地政府对旅行社进行奖励、景区门票减免补助、旅游专列国内包机奖励等支出。奖励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从奖励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和计提项目管理费。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下达后,县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商财政局编制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
第七条 县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加强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当地省辖市 (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奖励资金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确定绩效评价等级。绩效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确定,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奖励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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