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7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决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损害国旗、国徽尊严的行为,修改后的国旗法、国徽法作出进一步禁止性规定。比如,国旗法明确,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根据新法,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新法还增加国旗、国徽适用场合。例如,增加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悬挂国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就国旗法、国徽法修改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要修改国旗法和国徽法?
答:国旗、国徽是国家象征和标志,为了规范国旗、国徽的使用和管理,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0年6月和1991年3月通过了国旗法、国徽法。这两部法律颁布施行以来,对保障国旗、国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两部法律除2009年对法律责任条款作了修改外,实施三十年来没作过大的修改,这三十年间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国旗法、国徽法的规定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如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国旗来表达爱国情感,国旗使用的场合越来越多,一些体育赛事、大型活动、重要节日,人们经常手持国旗,表达爱国情感,另外,很多人喜欢在办公桌上、在车里插放国旗,国旗法规定的五种国旗尺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另外国旗图案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大家能不能用,怎么用,也需要加以明确。国徽也存在这种情况,国徽法只规定了三种通用尺度,最大的直径100厘米,现在有些国家机关的办公楼规模比较大,如果悬挂的国徽太小,与建筑物不成比例,有损国徽尊严,我们到一家国徽制作工厂调研,销售的非通用尺度国徽占比超过30%。另外,随着国旗、国徽使用越来越普遍,使用不规范的现象也多了,如有的国旗长年只升不降,导致破损、褪色;有的大型活动结束后,随处可见丢弃的国旗;在商品和网络上也存在不恰当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情形。
国旗和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权威与尊严,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仪典、国家标志方面的立法,相继制定国歌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重要法律,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完善国家标志制度,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国家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旗和国徽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党对国家对民族的崇高敬意和深厚情感。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修改国旗法和国徽法,完善国家标志制度,展现大国气象,强化国家观念,有利于增强全体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有利于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强大的精神力量。
二、这次国旗法、国徽法主要修改哪些内容?
答:这次国旗法、国徽法修改幅度不小,原国旗法有20条,修改后24条,有9条没有修改;原国徽法有15条,修改后19条,有7条没有修改,主要是完善国旗、国徽的尺度,增加使用的场合和规范,明确监督部门,等等。根据国旗和国徽的特点,把握不同要求,对于国旗是强调鼓励与规范并重,鼓励公民、组织在适当场合升挂、使用国旗和国旗图案;对于国徽是坚持以规范为主,主要是规范国家机关的使用。
国旗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国旗尺度。规定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同时明确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二是增加升挂国旗的场合。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所在地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等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在开放日升挂国旗,等等。三是完善升挂国旗的礼仪和使用规范。规定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考虑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的升旗仪式,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日常仪典,国旗法修改确认这一制度。为加强国旗及其图案使用的规范化,规定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现场使用的国旗。四是完善使用国旗志哀相关制度。增加了下半旗的场合和情形,明确了批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此外,还规定烈士等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五是增加国旗教育相关内容。规定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国徽法主要修改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了国徽的尺度。原国徽法规定了三种国徽通用尺度,同时规定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考虑到国徽悬挂限于国家机关和特定场所,实践中使用非通用尺度国徽的,主要是与所在建筑物相协调。因此,修改后的国徽法删去了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规定,规定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二是完善悬挂国徽的场所。增加各级监察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乡镇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宪法宣誓场所等应当悬挂国徽。三是增加国徽图案的使用情形。规定有关国家机构网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可以使用国徽图案;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四是增加国徽教育内容。规定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
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国旗、国徽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具体涉及制作、销售、使用、收回等方面监管责任,修改后的国旗法、国徽法明确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升挂、悬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三、这次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增加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为什么没有规定两个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升挂国旗、悬挂国徽?
答:这是根据现实情况和实践发展需要作出的规定。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国旗法、国徽法对国家机关升挂国旗、悬挂国徽作了规定,提出要求。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是根据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派出的机构,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原国旗法、国徽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按照国旗法、国徽法的精神升挂国旗,悬挂国徽。根据今年6月出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此次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对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升挂国旗,悬挂国徽问题加以明确,便于更好地实施国旗法、国徽法。
在修改国旗法、国徽法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应当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升挂国旗、悬挂国徽作出规定。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要在特别行政区实施,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原国旗法、国徽法已经列入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这次国旗法、国徽法修改无须重新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考虑到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均已通过本地立法实施国徽法,因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修改后国徽法的原则和精神,对本地立法作相应修改。
四、这次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增加了国旗、国徽的宣传教育,同时规定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规定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这样修改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国旗、国徽是国家象征和标志,本身具有丰富的精神内涵,是爱国主义教育的最好教材。实践中,人民群众把使用国旗、国旗图案作为表达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在重要节日、场合悬挂或者手持国旗,或者把国旗图案贴在脸上、身上,营造喜庆气氛,表达爱国情感;也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或者宪法宣誓等庄重场合,佩戴国徽徽章,表达不负党和人民重托的情怀,表达爱国情感,这些都是积极的,应当鼓励和支持。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群众呼声,这次修改国旗法、国徽法,根据实践情况,明确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明确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这样修改,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这次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完善了国旗、国徽及其图案不得使用的场合和情形,明确不得用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那么是否可以在一般商品上使用?
答:原国旗法、国徽法对国旗、国徽及其图案不得使用的场合和情形作了规定,对国旗和国旗图案的限制不多,如原国旗法规定不得用于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原国徽法规定比较严格,规定了可以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不得使用的情形,明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因此,实践中国旗图案在不少商品上都有使用,使用国徽图案的比较少。这次修改这两部法律,增加了禁止使用的情形,在国徽法中增加可以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根据国徽法的规定,商品上原则上不能使用国徽图案,国际赛事中服装上使用国徽图案,是经过批准的。国旗法修改没有明确一般商品上可以使用国旗图案,主要是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商品种类繁多,千差万别,所以国旗法作了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使用国旗图案是否适宜,需要根据具体场合判断,要让人们感觉这样使用是对国旗的尊重,不损害国旗的尊严。使用国旗图案也不能过多过滥,或者容易引起人们反感的方式使用。以往我国主办大型体育赛事,经批准,有的服装上使用国旗图案。另外,在有的重要的节日、重要活动中,有关部门也规定不得未经同意,在与活动有关的商品上使用国旗图案。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编辑 唐泽屹)
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对于国旗图案标准版本,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昨天(4日)是第六个“国家宪法日”。在司法部的开放日上,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副局长舒国华表示,要让群众感受到宪法的权威,同时要感受到法律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