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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

2020年10月23日16:04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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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韩红(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要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以共建共治共享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的路径。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有助于调动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积极探索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做法,并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一方面,把各项社会治理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保证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实现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安定有序。另一方面,通过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逐步实现治理结构的合理化、治理方式的科学化、治理过程的民主化,实现公平配置资源、疏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让全体人民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

  总结成功经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以共建共治共享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实现社会活力与秩序的有机统一,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现实着力点。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这一社会治理体制,要求党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城乡社区,社会治理领域中的短板和弱项多数在民生领域。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必须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法治是解决这些利益问题的根本途径。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关注社会关系更趋多样化、人民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等社会形势新特点,遵循法治精神,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社会治理全过程,以规则和程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和理性沟通,实现多元共治、协商共建,才能不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运用法治化手段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只要科学地认识、准确地把握、正确地解决问题,就能够把我们的社会不断推向前进。当前,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面临体制机制不完善、思想认识不到位、能力水平不足、保障支持力度不够等实际问题,以及社会发展中矛盾复杂、纠纷多发、风险难控等客观问题。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应当善于发现问题、正确分析问题,进而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明确有效解决问题的主攻方向,带动全局工作,推进事业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既解决好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思想认识、理念观念的制约问题,又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提升运转实效。

  培育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素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此,应继续做好普法宣传,提升全民守法意识,使人们真正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促进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规范意识,使其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看待和解决问题,形成规范化、法治化的优良环境。

  确保社会治理机制、规范有效供给。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持续加快社会治理重点领域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立法明确政府权力清单,实现政府社会治理权责体系的明晰化、科学化、法治化,构建多维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运行机制,营造政府管理与市场治理有序衔接、社会治理良性运行的良好法治环境与人文环境。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22日 06版)

文章关键词:法治化 新局面 社会调节 治理机制 治理制度 治理结构 社会活力 社会全面进步 治理主体 社会矛盾 责编: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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