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国际  > 正文

河南3岁男童被邻居家狗咬死,涉案犬只被处置,其主人被刑拘

2020-12-21 07:28:44   来源:待添加

楚天都市报12月21日讯(记者张万军)日前,河南省鹤壁市一名3岁男童被邻居家的狗咬死,当地警方通告称,涉案犬只的主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刑事拘留,该犬只已被依法处置。

12月20日,受害男童小宇的父亲郝先生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他们是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后柳江村村民,儿子小宇今年3岁。12月15日下午5时许,小宇的母亲发现孩子不见了,就在村子里到处叫喊着寻找。一名村民告诉她,有个孩子被狗咬伤了。小宇母亲听说后赶紧跑过去查看,发现小宇的一只运动鞋落在地上,旁边还有一滩血迹。而小宇躺在地上,已经没有反应。当地120赶来后,确认小宇已经失去生命体征。小宇的母亲悲伤得当场晕了过去。

郝先生称,咬死小宇的这条狗是邻居郭某平家的看门狗,两家距离不足一百米。悲剧发生后,郭某一家也没有及时通知他们,且至今未向他们道歉。郝先生还称,这条看门狗,平时就很凶,邻居也没有拴过狗绳,事发后,邻居才把这条狗拴住。

郝先生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警方将在明日对小宇进行尸检,当地政府正在介入协调此事。

12月19日,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发警情通报称,12月19日,此案的犯罪嫌疑人郭某平(涉案犬只的主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涉案犬只已被依法处置,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2月20日,石林镇后柳江村村长郭某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此事正在走法律程序,相关情况他不便多说。

律师:狗主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此事,相关律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从民事责任来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狗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刑事责任来说,要看饲养的动物是否是高度危险的动物,如果这个狗平时就很凶,以前有过类似的状况,因而狗主人应该能够预见以后可能还会出现此类情况,而狗主人对狗仍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话,那么对于此次狗咬死人的事件,狗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属于过失犯罪。”付建说,“如果狗平时较温顺,从没咬过人,而狗主人已采取了相关的安全措施,则发生此次事件就是个意外,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曾有孩子被狗咬伤后溺亡 狗主赔偿20余万元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20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此前在云南也曾发生过一起孩子被狗咬伤后溺亡的事件,狗主人被判赔偿孩子家属20余万元。

据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16年10月22日,一名孩子夏某与伙伴们在弥阳镇太平水库洗澡,约13时,夏某无故被被告家饲养的一只西德犬和一只马犬扑倒在水库边撕咬伤后溺亡。当夏某被两只狗咬伤后,被告将狗喊走,却没有及时对夏某施救。当天弥勒市公安局弥阳派出所出警调查,对夏某死亡的原因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夏某系溺亡。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被告饲养或者管理的西德犬属于具有较强攻击性、野性、危险性的大型烈性犬种,由于管束失控,该西德犬跑出咬伤夏某并导致其在水库水中溺亡,被告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西德犬管束失控及西德犬撕抓咬夏某的行为与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死者夏某下水时没有人唤、喊、逗或攻击西德犬和昆明犬行为,由此不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夏某重大过失造成。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狗主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因夏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费(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误工费)158332.42元、精神抚慰金45000元,合计203332.42元。(楚天都市报)

文章关键词: 责编:

相关阅读 换一换

慢新闻

校庆巡游不见国旗?清华辟谣 校庆巡游不见国旗?清华辟谣

大象陪办

新闻推荐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2 hnr.cn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映象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