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微信公众号“秦淮法院”9日消息,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建议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将一名谎称自己未婚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和一名18个月内与四位女性闪婚闪离的“结婚黄牛”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据悉,这是《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后,南京法院首次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线索移送民政部门并建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为上述文件精准落实提供了一次有益实践。
“结婚黄牛”为四名女子获取购房资格
原告王某(女)与案外人李某(男)于2002年3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5月14日经福建省F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获得南京购房资格,谎称自己未婚,与被告丁某(男)于2017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10月13日登记离婚。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当日即以家庭名义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开具购房证明。2017年10月14日,原告与案外人南京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房屋。原告随后凭上述购房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并办理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丁某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曾先后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四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至7天不等。被告自述,其虽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先后登记结婚,但并无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仅是将结婚登记作为帮助对方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家庭名义,为上述四位女性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购房证明,在取得购房证明后,遂办理离婚。
由于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秦淮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的婚姻无效。
但是,原告故意隐瞒已婚重大事实的行为以及被告并无与他人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将结婚作为“帮助”他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和手段的行为,均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损害了购房等社会公平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为对上述行为做出惩戒,秦淮法院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原被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就规范婚姻登记及购房证明开具、管理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法官说法:婚姻登记严重失信有何后果?
实施哪些行为将被民政部门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的规定,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或者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或者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行为,将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那么,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又将面临哪些后果?
法官指出,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予以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共计14项联合惩戒措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醒,婚姻是庄严的法律承诺,绝非儿戏!一切不诚信的行为,一切通过“钻政策空子”实现自身不当目的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请大家对本案行为引以为戒,切莫因为一时投机取巧,让自己的人生永远背上信用的污点!
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建议秦淮区民政局将一名谎称自己未婚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和一名18个月内与四名女性闪婚闪离的“结婚黄牛”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
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建议秦淮区民政局将一名谎称自己未婚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和一名18个月内与四名女性闪婚闪离的“结婚黄牛”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南京法院首次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线索移送民政部门并建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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