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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割腕送医抢救又跳楼身亡,家属索赔237万元,法院判了

2022-12-14 19:54:30   来源:澎湃新闻

1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梳理回顾该院近四年人格权案件基本情况,并发布十件典型案例。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2020年7月1日,李某某因割腕受伤被送医,脱离生命危险后于7月2日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7月3日李某某被发现坠楼身亡。李某某的亲属李某认为,涉案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机构,未对李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要求涉案医院赔偿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7,963元。上海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女子割腕后送至医院抢救成功后跳楼,家属索赔

在上海一中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2020年7月1日晚7时许,李某某因割腕受伤被送至某医院医治。医院对其进行手术治疗后即送至ICU病房,脱离生命危险后于7月2日将其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并对其实施一级护理,医嘱家属需24小时陪护。7月2日晚11时许,医护巡房时发现李某某不在病房,遂唤醒陪护家属并告知情况。7月3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被发现坠楼身亡。

事发后,派出所对李某某的亲属做询问笔录,亲属称“前天她割腕自杀,被送到医院抢救回来了。这次又跳楼自杀了”。李某某的亲属李某认为,涉案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机构,未对李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要求涉案医院赔偿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7,963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因割腕受伤来医院处治疗,对于这种比较特殊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护理看护上比普通病人要更加严谨细致。医院在将李某某转入普通病房后,在护理看护上未做到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也未发现异常情况,对于李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李某某坠楼系其主观追求的结果,其自身具有绝大部分的过错,故判决由涉案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6,136.45元。涉案医院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李某某坠楼系因自杀,属于自主追求死亡,李某某的自杀行为系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家属在需要24小时陪护的情况下却不慎睡着,具有监管过失。涉案医院系一家综合性医院,仅可能对李某某进行生命救助而无法进行精神治疗,无法苛求其按照专科医院的标准进行防范。而且事发地的两扇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以及防护栏,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医护人员每小时巡房符合护理分级制度,且院方已医嘱家属24小时陪护,应认定医院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涉案医院对李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医院自愿补偿3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遂据此改判医院补偿李某30,000元。

文章关键词:李某某,医院,涉案,家属,上海一中院 责编:路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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