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项城犯罪嫌疑人"呕吐死"案件宣判 仍有谜团待解

2013-12-20 14:4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12月20日专电 32岁的于钢峰作为偷盗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死在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两年多之后,2013年12月15日河南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3名民警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由于情节较轻均被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并未终结长久以来围绕此案的争议,反而引发新一轮的质疑:审判是否程序违法?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遭遇刑讯逼供?罪名、量刑是否适当?

  提前开庭是否程序违法?

  2011年10月23日,于钢峰在郸城县汽车站被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26日凌晨,他猝死在刑侦大队一间办公室内。项城市公安局称,于钢峰是突发急病、口吐白沫而死,被抓是因涉嫌盗窃一辆面包车。家属则怀疑于钢峰猝死是因遭受刑讯逼供。

  2013年10月9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随后提请公诉;12月15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这一判决引发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强烈不满。他们认为,这一判决是在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未出庭的情况下做出,且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

  于钢峰父母的代理律师之一刘文元告诉记者,此案原定12月20日开庭,但12月12日下午4点左右,此案主审法官陈矿打来电话称想提前到15日开庭,他和另一名代理律师张雨均表示反对。经协商,陈矿同意仍在20日开庭。

  意外的是,当于钢峰父亲于根生16日去法院递交材料时,却被告知此案已于15日开庭审理并宣判。于钢峰的弟弟于钢领告诉记者,他和父母均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开庭通知,根本不知道提前到了15日开庭。

  刘文元认为,法院提前开庭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开庭三日前通知”的规定,并且在没有被害人近亲属和代理律师到庭的情况下开庭,也剥夺了代理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有违司法公正。

  针对这些质疑,陈矿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确曾同代理律师商讨更改开庭时间,但并未同意仍在20日开庭,而是告知代理律师要在15日开庭,并且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了于钢峰的父亲。

  记者致电陈矿,他称不便接受采访,让记者联系法院宣传部门。项城法院宣传部门则称,正针对上述质疑进行调查。

责编:王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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